一、制定依据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救治工作的意见》(鄂医保发[2020]6号)、《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7号)和十堰市疫情防控专题工作会议安排,市医疗保障局结合我市医保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特殊保障措施的通知》(十医保发[2020]7号)。
主要政策
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二)确保治疗项目纳入保障范围。对于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实行对异地就医感染患者就地治疗。在十堰治疗的外地参保患者和在外地就医的十堰参保患者,入院时实行先收治后备案、先治疗后结算,支付比例不调减,取消异地就医先行自付10%的规定,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
(四)对医疗机构给予增加基金总控指标和基金预付支持。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收支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同时据实增加医保总额。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由医保经办机构及时拨付,减轻医疗机构垫资压力。
(五)对使用新技术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的医疗服务项目,开通绿色通道,实行先试用再申报的方式;对疫情防控临床首选试用的药品可直接挂网,开通绿色通道办理企业主动降价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