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十政发[2017]27号)精神,为做好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特制定《十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主要政策
《实施细则》共分总则、医保待遇享受期、医保待遇、就医管理、定点管理、费用结算和监管、基金构成和支付范围、附则共八章。主要政策是:
1、关于适用范围。本市统筹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2、关于统筹层次。城乡居民医保按照属地(参保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采用“统一政策、分级运行”的办法,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分级管理。
3、关于基金归集。居民按照户籍地和居住地划分基金归属,本市户籍人员和非本市户籍人员,分别按照户籍地和居住地归集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对应划入市本级或相应县(市、区)基金专户。新生儿以父母任意一方相关信息划分基金归属。
4、关于经办管理。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经办业务管理和基金监管等工作。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制定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等经办操作办法,协调全市经办业务和监管工作,负责市城区(茅箭区、张湾区、十堰高新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承担市城区居民医保经办管理、基金管理、待遇支付等经办服务工作(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下同)。各县(市)社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经办本辖区内的居民医保日常业务工作。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市城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工作,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居民医保费征缴工作。
5、关于信息系统建设。按照标准统一、数据集中和服务延伸的原则,建立全市统一的信息一体化居民医保信息系统,覆盖到街乡镇和社区、村。推动居民社会保障卡在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即时结算等工作中的广泛应用。推广“互联网+医保”便民服务。
6、关于待遇享受期。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7、关于医保待遇。居民医保待遇主要包括门诊统筹待遇、门诊重病(门诊特殊慢性病)、门(急)诊待遇、住院待遇(异地就医)、生育待遇、意外伤害待遇。
8、关于就医管理。居民持社会保障卡在协议医药机构内选择就医。《实施细则》明确了普通门诊就医、门诊重症(门诊特殊慢性病)、门(急)诊就医、住院就医(起付线、封顶线、报销比例)等政策,明确了特殊人群取消住院起付线、不设起付线。明确了符合其他部门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人员,向其他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9、关于定点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和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范围,实行协议管理。医保经办机构与协议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职责和义务。
10、关于费用结算和监管。《实施细则》明确医保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应坚持总额预算、过程管理、超支分担、结余留用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管理。积极推进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改革,探索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和门诊特殊慢性病按人头打包付费,逐步建立复合型结算体系。
11、关于基金构成和支付范围。一是资金来源。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市、县(市、区)财政要将城乡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二是基金构成:(一)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二)各级政府的财政补助资金;(三)社会捐助的资金;(四)基金的利息收入;(五)其他应纳入的资金。三是明确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