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为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提高城乡居民生育保障水平,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十政发〔2017〕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十堰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二、主要政策
1、关于适用范围。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满一年以上并在待遇享受期内的成年女性。
2、关于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实行统一政策,市县分级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政策制定、待遇调整等工作。县(市、郧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工作。
3、关于基金筹集。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的生育医疗费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居民个人不再另行缴费。
4、关于保障范围和待遇水平。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费用实行定额报销,顺产报销400元,剖宫产和多胞胎生育报销500元。将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因生育出现妊高(子痫)、产后大出血、产褥感染、前置胎盘、子宫破裂、羊水栓塞、胎盘粘连这7种并发症(其他并发症除外)时,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所在医院普通住院标准、报销比例,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5、关于医疗管理与结算。参保居民在本市范围内生育的,应当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应由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在参保居民出院时直接结算;应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协议医疗机构和参保居民个人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