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
政策政策解读

《十堰市城区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0/09/10 1.2w 阅读 504 点赞

一、制定依据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31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和就业创业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人社函[2018]56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主要政策

(一)明确异地安置人员范围。指参加本市城区职工医疗保险的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安置信息备案的下列三类人员:一是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退休后在异地定居且户籍迁入定居地;二是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异地居住生活;三是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

(二)明确异地安置信息备案材料。需提交《湖北省十堰市城区异地安置登记备案表》(一式两份)和本人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复印件。

(三)明确办理形式。由参保人本人提出申请并办理,可通过政务平台网络申办或十堰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窗口申办。窗口申办时参保人也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办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明确生效时间。异地安置信息备案审批通过后,市医保局即时将备案信息上报湖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信息系统。备案信息自办理次月生效,长期有效。异地安置备案生效期间,异地安置人社保卡在本市不能使用。

(五)明确撤销及重新备案的情形。已办理异地安置信息备案的人员结束异地居住或工作返回本市的,在结清异地就医费用后,由本人填写《撤销异地安置申请书》(一式两份),持社保卡及时到市医保局办理异地安置备案信息撤销。异地安置人员需要变更安置地城市的,在申请撤销原有异地安置备案信息后,按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备案。

(六)明确突发急症需要住院治疗的情形。已办理异地安置信息备案的人员,回本市暂住期间突发急症需住院治疗的,在办理入院手续2个工作日内,填写《异地安置人员短期返回十堰急诊就医持卡结算申请书》、持《入(住)院证》复印件、社保卡到市医保局申请异地安置备案暂停,方可在本市持卡就医结算,否则,无法在本市持卡结算。出院后返回安置地居住时,需办理异地安置备案恢复,方可再享受异地安置待遇。

(七)明确费用结算。安置地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的联网医院(以下简称联网医院)。异地安置人员在联网医院住院就医的,需在住院2个工作日内在就医联网医院办理医保住院登记手续,出院时持社保卡在联网医院直接进行医保结算。在非联网医院住院就医的,住院费用需个人先行全额垫付,出院后30日内携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出院记录、社保卡复印件到医保局核销。

(八)明确待遇保障水平。异地安置人员可自主在安置地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任一医疗机构就医,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本市同等级医院医保报销待遇。

(九)明确门诊慢性病待遇。享受职工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异地安置人员,在安置地医疗机构按月就医取药,发生的医药费用需个人先行全额垫付,当年12月持费用发票原件及处方到市医保局报销,执行本市慢性病医保政策,实行限额报销。

(十)明确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划转。市医保局按年度返至本人社保卡对应银行账户,每年划转一次。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