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人社发〔2014〕41号
关于调整十堰市工伤职工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
抚恤金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汉江集团、十堰市供电公司及各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精神,现就十堰市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2013年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费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3年12月31前,十堰市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待遇(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及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的标准
(一)伤残津贴
1.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一级伤残增加257元/月;二级伤残增加242元/月;三级伤残增加228元/月;四级伤残增加214元/月。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仍在享受伤残津贴的伤残人员,可参照伤残五级增加200元/月、伤残六级增加171元/月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按规定调整后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者的生活护理费在原基础上,其调增标准分别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143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14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85元/月
3.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增加114元/月;其他亲属增加85元/月。
三、调整时间
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调整费用支付方式
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企业负责支付。
工伤伤残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五、工作要求
调整工伤伤残津贴水平,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各县市区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增加的伤残待遇按时足额发到伤残职工手中。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