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是发展之基,富民之本,强市之源。开展全民创业,是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带动劳动者多渠道就业的重要途径;是发展创业型经济,加快推进“一城两带”战略、实现“五城”建设目标的重要抓手;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重大举措。为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劳动者自主创业,根据中央和省一系列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全民参与、以创业兴产业的基本原则,从提高创业能力和改善创业环境入手,着力培育创业文化,全面落实创业政策,大力加强创业培训,不断提升创业服务,鼓励支持全民放心、放手、放胆创业,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的创业热情,通过构建具有十堰特色的创业扶持体系,引导、鼓励和支持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开展全民创业的良性互动。
2、主要目标。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回归创业人员、科研院校及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退伍军人、残疾人、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它具有创业能力和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创办小微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创业。到2016年,全市新增创业主体8万个,创业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园)55个(其中:市级以上创业基地35个),80万平方米,五年内创业担保贷款突破30亿元,征集整理创业项目2000个,培训创业者6万人,培训劳动者80万人,创业带动就业20万人以上。其中,到2013年,新增各类创业主体2.5万个,创业园区达到20个、40万平方米,创业担保贷款8亿元,培训创业者1.5万人,培训劳动者16万人,创业带动就业9万人以上,使十堰市进入全省乃至全国最具活力的创业型城市行列。
二、实行全民创业扶持政策,营造创业环境
3、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坚持“非禁即入”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符合南水北调核心源头区环保政策规定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所有创业者开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创业者设置地区、所有制、行业经历、从业年限等限制条件;创业人员可选择最低出资门槛注册企业。创业人员申办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可自行申报出资数额,出资多少不受任何限制。开辟创业服务“绿色通道”,放宽注册登记条件,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后,实行鼓励类行业前置许可改为后置许可;放宽名称和住所登记限制条件,注册资本在 50万元以下微型企业设立登记零收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凡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收各种登记费,免予年检;对在农村从事一般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的流动小商贩、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下放工商登记审批权, 能在基层机构办理的,要在基层办理;对于简易登记事项,由窗口受理人员直接核发证照。
4、实施积极的财政扶持政策。市政府设立全民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市级财政从2013年起每年筹集专项资金3000万元,主要用于贷款贴息、融资奖励、创业工作宣传、高校毕业生创业基地、妇女创业基地和青年创业基地建设等;各类创业人员进入创业基地创业,经营满半年以上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给予每人2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且符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回乡从事规模种植、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的农村创业主体购买农机具的,按照年度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给予农机购置补贴。各县、市、区也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通过贴息、补贴等形式,扶持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单位。
5、落实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市全民创业专项扶持资金要重点资助高校毕业生创业以及开展创业指导、创业培训、项目认定、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等。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帮助800 名高校毕业生实现创业,带动4000人就业,培育100家创新型创业企业,共同推动高校毕业生创业。对具有本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在符合租赁条件的经营场地初次开展创业活动的,其创业组织可享受每年不超过24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自主创业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吸纳1人高校毕业生创业每月补贴100元;对市人社部门在企事业单位授牌确认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给予高校毕业生见习人员每人每月500元的见习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在政府投资兴建的创业基地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连续3年免收不超过100㎡的场租费用;全市各地取消全日制普通高样毕业生落户限制;对高校毕业生在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6、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强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增加贷款和授信额度,积极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鼓励银行设立中小微型企业和个人贷款专营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多渠道聚集社会资金服务全民创业。存入社会保险基金和担保基金的金融机构,要积极落实国家有关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并按照存入担保基金额度的五倍发放贷款。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实行联合会审制度,对符合放贷条件的借款人,简化贷款手续,在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发放贷款。通过政府引导,吸引社会资本、民间投资进入创业领域。降低青年创业者担保条件,提供灵活便捷的信贷资金支持。实施妇女创业小额贷款项目,开设妇女创业贷款绿色通道。发挥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作用,探索实行“农户联保、林权证抵押担保、政府贴息”的创业扶持模式,促进农民创业。
7、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税务部门及时公开发布税收优惠政策信息,严格落实国家、省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扶持小微型企业、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和鼓励发展行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体经营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免征相关税费,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型企业按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 ,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达到福利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条件以及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等国家鼓励性产业的依法减免相关税收。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自主创业的,2年内免收人事代理费。
8、加强小额担保贷款信贷扶持。市县两级每年安排足够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凡在十堰市创业的城乡劳动者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市担保机构将创业人员初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放宽到两年,将小额担保贷款的信用反担保范围扩大到有担保能力的单位人员,将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的个体经济组织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10万元,将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型企业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每人10万元、总额50万元, 对劳动密集型小微型企业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以上放宽的年限和限额所需贴息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同级财政给予一定保费补贴;市人行、人社、财政部门共同认定一批信用社区,并颁发信用社区标牌,在信用社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以免除反担保;财政、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机构返还创业人员预先垫付的贷款利息,实行一年一返还制度,降低贷款人的资金成本;实行信用社区担保、资产抵押担保、有稳定收入人员信用担保、联户担保以及林权证担保等多种担保方式和方法,使更多创业人员能享受到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担保机构不明确或担保工作不力的地方,可将担保工作交由创业指导中心承担。
9、鼓励创业园区建设。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依托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建设,积极兴建大学生创业园、留学生回归创业园、青年创业园、妇女创业园、创业一条街、创业小区等各类创业基地,集中为创业者提供廉价的经营场地,提升集聚发展效应。鼓励高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其他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各类创业基地经人社等部门认定,达到标准的,由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命名授牌,同级财政从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主办方适当的补贴。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创业孵化基地,经市有关部门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实施创业能力提升工程,壮大创业队伍
10、建立创业教育体系。统筹全市创业培训资源,全面推进创业培训,提高全市自主创业的能力和水平。在市直定点培训机构建立集培训教室、实训场地和信息服务为一体的市级创业模拟实训基地。引导全市各类高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开设创业类课程,不断完善创业教育教学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落实师资、课时和教学内容;定期举办高水平的高校生创业竞赛,鼓励在校生和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有条件的要建设创业模拟实验室,全面加强创业意识、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培养,
11、健全创业培训体系。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逐步形成满足城乡各类劳动者的创业培训政策体系。整合行业专家、职业咨询师、优秀企业家等各类人才资源,组建“百人创业导师团”,培养“百名创业培训教师”,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研究编写能满足各类创 业人员的培训教材,提高培训效果。各高校要组织大学生创业训练营活动,提高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人数比例。
12、优化创业培训模式。创业培训向高端拓展,将职业经理人、高技能人才等列入创业培训对象。引进SIYB(产生你的企业构思、创办你的企业、改善你的企业、扩大你的企业)小企业家培训课程,实施企业家和创业成功者带教创业学员计划,根据不同人群、不同创业阶段的创业需求,开展不同层次的创业培训。对参加创业培训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人员,给予每人1200元的创业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困难人员提供生活补助。
四、实施创业服务护航工程,畅通创业之路
13、健全创业服务组织。在市县两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充实专门人员,在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设立创业服务指导站,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推动和提供“一条龙”创业服务。市、县(市)区两级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成立创业指导专家团,组织开展创业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融资服务、帮助解决创业难题等。各地要落实创业指导中心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保障创业带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14、建立创业信息平台。设立市、县两级创业服务网站和信息服务平台。创业服务网站要定期更新、扩容和升级,及时登录和发布创业政策、创业项目、创业培训、创业案例、专家名录等信息;各级开发区、主要媒体、人力资源市场、交易市场开设创业服务专栏,设立创业服务热线;加快与税务、工商、工青妇、县市区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和各高校等联网,实现信息共享,为创业者免费提供“信息真实、内容完整、岗位有效、查询便利”创业就业政策和信息服务。
15、加强创业项目库建设。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创业项目,各级创业服务机构可通过购买和组织开发等方式征集整理创业项目,并组织专家对征集的创业项目进行评估。入库的创业项目,要按照项目审查标准进行严格筛选。组建由技术、管理、财务、市场营销、创业成功人士等方面的人员和专家组成的创业项目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进入市、县(市)区创业项目库的创业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逐步建立完善市、县(市)区两级项目库。建立创业项目发布和推介制度,设立创业项目展示厅,定期举行创业项目专题推介会,由项目人与创业者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洽谈,促进创业项目与创业者有效对接。市级人社、财政每年从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项目库建设扶持资金,用于创业项目的购买、展示、推介,设施设备的投入及聘请专家等费用。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的创业项目,可通过市发改委报国家和省发改委争取项目投资支持。
五、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形成创业合力
16、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成立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人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支持优化创业服务环境的政策和措施,对全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主动做好与全民创业实施意见的对接工作,结合各自职能,及时研究制定具体配套措施,确保全民创业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县(市)区和开发区管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整体推进全民创业工作。各级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支持配合促进全民创业工作。发挥民间社会团体组织促进全民创业就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鼓励相互交流,借鉴创业经验。
17、严格目标考核,强化监督检查。市委、市政府将创业政策完善和落实情况、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以及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主要工作指标,列入各级政府就业工作的考核内容,作为政府重点督查事项,实行月统计、季检查、半年通报、年终考评,与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实行责任追究,确保创业带动就业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18、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深入开展创业政策解读、创业典型宣传、创业成果展示、创业动态报道等。市委、市政府每年评选20家创业明星,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让创业者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得实惠、社会上受尊重,在全市上下营造崇尚创业、支持创业、投身创业的良好氛围,形成想创业、能创业、创成业的生动局面。
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根据以上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