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区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鄂政办发〔2008〕01号、鄂劳社发〔2008〕2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14年7月——2015年6月社会保险费年度申报核定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社会保险费分别申报核定办法。核定年度内,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工资分别为本单位和个人上年度(自然年度)内实际工资收入,其工资收入统计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一口径计算。
二、实际核定年度内参保单位的缴费工资,以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依据,由单位依法申报,并严格执行“两表两签字”制度,申报表必须履行单位法人代表、工会组织、社保经办人员签字手续。单位申报年度缴费工资时,必须附报本单位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劳动工资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工资发放原始财务凭证。
凡与参保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核定年度内的缴费工资,根据职工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据实申报,并经本人签字。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为工资(职务、岗位工资;级别、薪级、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补贴(含中小学教师、护士工资提高10%部分;军队服务津贴部分)之和。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为工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薪级工资、岗位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及保留的改革性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总和。
参保单位人均缴费工资和个人年度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4928元(2910元/月)60%的,按60%核定(1746元/月); 高于300%的,按300%予以核定(8732元/月),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三、省直、张湾区、茅箭区、武当山特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供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划账户基数申报,该单位必须提供退休人员上年末月退休金额(由养老金发放部门提供原件)。
四、参保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如实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瞒报人数、漏报基数及提供虚假资料,一经查实,按《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第259号令予以处罚。
二○一四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