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有关要求和部署,细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十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
《规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细化程序操作,确保各项措施切实可行、行之有效,为决策机关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规定》共44条,分为总则、决策草案的形成、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和调整、责任追究和附则6部分。内容中需重点说明的几点问题:
(一)公众参与是民主决策的重要方式。一是在听取意见的方式和涉及的对象上,规定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并且要求应当采取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听取意见。同时,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事项,要求决策承办单位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二是在具体的程序要求上,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召开听证会这两种方式明确具体规定,如要求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要求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听证程序、人员组成等。三是在公众意见的研究处理上,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二)合法性审查是依法决策的重要保障。《规定》明确合法性审查为决策必经程序,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规定》还明确了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查方式、审查期限和审查内容,规定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作相应处理。
(三)集体讨论决定是民主决策的重要内容。《规定》明确集体讨论决定为决策必经程序。集体讨论决定是民主集中制的体现,既强调决策事项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等法定形式讨论审议,又坚持首长负责制,规定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规定》还明确了报经集体讨论应提交的材料、流程等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