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关后勤事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2013/09/21 1.7w 阅读 75 点赞

十公管发〔2013〕23号

关于印发《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关后勤事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办事处、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维护机关整体形象,优化发展软环境,实现机关有序规范管理,现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中共十堰市委贯彻落实<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实施意见》,结合管理中心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公务接待、财产、车辆、安全、卫生等制度。

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一)总体原则

1、管理中心机关公务接待应遵循“统一管理、对口接待、务实节俭、严格标准、严禁奢华、简化礼仪、热情得体”的原则。

2、管理中心公务接待原则上由中心办公室统一具体负责,特殊情况可临时指定财务会计科负责,但事后必须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二)接待范围

1、上级领导及其工作人员;

2、代表上级机关前来指导检查、考核、考察、调研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3、监管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

4、市外同行业务联系单位和市内兄弟单位领导及其有关人员参观学习需要安排接待的;

5、所辖各县市分支机构有关人员因公来市需要安排接待的;

6、其他对中心有工作业务联系和支持帮助的单位。

(三)接待程序

管理中心公务或来客接待就餐住宿等必须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报告管理中心主要领导同意后,办公室全权负责统一安排执行落实,实行预先审批制度。确因需要招待就餐或住宿的,由中心办公室依据接待对象和接待标准填写审批单,经办公室主任签字报主要领导签批后,交由办公室登记安排接待。确因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先书面签批的,可口头(或电话)请示中心主要领导同意后由中心办公室执行,事后补办审批手续。若不按规定办理一律不予核销。

公务接待费用及接待用品必须严格一月一统计、一月一对账、一月一清算、一月一报审。凭经审批的《公务接待就餐审批单》和办公室指定人员有效签字(其他人员签字一律不予核销)以及发票票据,由接待签单人员逐笔核对后,交办公室负责人和中心主要领导审核,必须一月一报中心主要领导审阅后按财务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核报销。

(四)接待标准

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中低档次、价格较低的定点签单餐饮或住宿单位,特殊情况经中心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临时安排,若不按规定办理一律不予核销。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不能一客多陪,陪餐应按分管和工作业务对口的原则安排,需要增加陪餐人员时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主要领导同意后通知。公务接待酒等由办公室接待工作人员根据接待对象、标准提出意见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安排提供,每次接待剩余物品及时清收并交回办公室保管好,以备下次使用。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接待,杜绝接待中铺张浪费。

就餐标准一般按一人一菜、一桌一汤的工作餐标准安排,严禁用名酒,严禁中午饮酒,酒水标准为低档酒、地方酒。接待上级领导或外省、外市来客用餐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中晚就餐人均不准超过60元的标准;上级来客可安排接、送两次聚餐,中途为工作餐或自助餐;市外工作联系单位来客一般安排聚餐一次,其他为工作餐或自助餐,菜品以当地特色为主。所属县市分支机构领导来市办事由办公室根据领导意见和具体情况安排接待,离市区较远的县市办事处其他干部职工来中心和市区办事,视情安排接待。

接待对象确需安排住宿时,视工作重要性,县处级以上人员一般安排住单间或套间;科局级以下人员一般安排住标间;接待市外对象属于自付房费的可按来客要求安排。所属县市分支机构人员因公来市办事住宿,由办公室统一联系安排定点宾馆(酒店)住宿,执行协议优惠价格,费用结算一律自理,按规定标准报销。

二、财产管理制度

1、机关所有办公用品和电器、计算机、办公家具等设备,凡是涉及需政府采购范围内项目一律由财务会计科负责采购、办理等,由信息技术科负责协助把好电器、计算机类质量和技术关,其余由办公室负责统一采购、办理,否则不予核销。

2、各科室如需购买设备及办公用品,须按程序填写《购买设备及办公用品审批单》,按程序逐级审批后再由财务会计科或办公室专人进行采购和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否则一律不予核销。

3、办公用品和电器、计算机、办公家具等设备必须将采购和保管人员分离,建立进出领用签字手续。购入后交由办公室专管人员保管和发放,各科室领用时应在领用清单签字确认,并妥善保管使用。

4、对所有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设备,财务会计科专管人员分别设账登记,并经常了解使用情况,核对账物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按照固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财务科必须将财产物资严格登记并建明细账,做到财物相符,确保经得起审计检查。

6、全体工作人员应自觉爱护公共财物,严禁办公用物品挪作私用。要精打细算,节约经费开支,妥善保管和使用好办公设备、办公用品。

三、车辆管理制度

(一)车辆使用

按照“归口管理、统一调度、相对固定、合理调剂”的原则,由管理中心办公室统一管理,其使用原则:

1、首先保证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公务用车。

2、各科室因公出市区需用车的,由用车人向其分管领导请示,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一天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派车。

3、市区内原则上不允许调用车辆,如遇重大接待任务、突击性的中心工作、职工有特殊需求的以及节假日有接待任务需用车辆时,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派车。

4、驾驶员在没有接到办公室调度时,不准出车。

5、所有车辆一般不得外借。夜间暂时在安全的地方定点停放,违反规定发现一次写出检查,通报批评。因停放不当造成车辆损坏或被盗由个人承担损失。

(二)车辆管理

1、车辆燃油管理。①车辆加油,须由财务会计科或办公室人员随同,同时抄写公里数,在城区、郧阳区、郧西、武当山、丹江口范围内每月核定固定数额的油费。②因公长途外出出车单独加油,凭油票经出车领导签字确认后按规定程序报销。③建立详细的出车考勤登记,每辆车出车、行驶里程、耗油等情况,每月统计一次,将统计结果送领导传阅,对节油车辆驾驶员每月视情给予通报表扬并记入年终考核。

2、车辆维修管理。①机关及各县市办事处车辆必须在管理中心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否则不予核销。驾驶员车辆报修首先向办公室提出修车申请,填报车辆维修通知单(详细说明更换部件的价格、工时费),一般性维修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千元以上维修须经主要领导同意。②特殊情况需外地维修车辆,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办公室领导同意后维修,否则费用自理。③路途故障维修,发生费用由乘车领导在发票上签字证明。未经办公室领导批准,自行维修、购置车内用品的不作报销。④车辆维修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办公室建立详细台账,每月定期通报。⑤所有维修更换下来的零部件交办公室登记保管,不得私自处理。⑥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损坏时必须及时报告办公室主任,并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

3、安全奖与索赔。①车辆全年无事故,管理中心每年拿出 资金作为年终机关驾驶员安全考核奖,评出等次给予奖励。各县市办事处视情况参照执行。②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驾驶员按责任事故负担剩余部分的10%(每次不超过 500 元),并扣除全年安全奖。

(三)驾驶员职责

驾驶员要按照“文明、守法、安全、爱车、节约”的原则驾驶车辆。

1、驾驶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文明出车和服务,树立良好的机关工作人员形象。

2、驾驶员要遵章守法,严守职业道德。

3、服从领导,听从调度,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出车,为领导用车做好服务工作。

4、爱护车辆,自觉维护保养好车辆,做到出车前检查,行车中检查和返回后检查,使车辆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5、厉行节约,严禁铺张浪费,弄虚作假,严禁以车谋私。

6、做好出车记录,严谨驾驶作风,严格操作规程,确保行车安全。

7、提倡驾驶员不喝酒,任何时候不喝醉酒,严禁酒后开车,不准把车辆借给他人驾驶,严禁开高速车,严禁带故障上路。

8、负责车辆年审、油料购买、交纳各种费用等工作。

9、协助办公室做好其他工作。

四、安全管理制度

1、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努力学习安全知识,不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消防知识,树立安全观念,掌握安全常识,落实安全责任。

2、全体工作人员要自觉服从和配合管理,对各种不安全行为要及时制止和反映。

3、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必须随手关灯、关门窗、关计算机和空调等用电设备、关闭电源设备和设施,发现一次未关闭的罚50元。

4、工作人员离开重点部位(档案室、资料室、财务室等),一律关门上锁。

5、禁止在办公室使用规定之外的大功率电器。

6、严格保安值班制度,加强值班管理,值班由保安负责。遇法定节假日或上级有重要活动,由办公室安排人员值班。

7、现金、票证、文件、印章等重要物品专人专管、责任到人。下班前印章要锁入保险柜内;机密文件及时办理、及时归档。

8、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条例,严防失密、泄密事件发生,不得随意复印密级以上材料,不得随便谈论尚未公开的工作事宜。

9、办公室负责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安全台账,安排专人随时检查。

五、卫生管理制度

1、全体职工应自觉爱护环境卫生,努力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2、各科室自行负责打扫室内卫生,应做到室内文件资料摆放整齐,门窗、地面、桌面等整洁。

3、一楼大厅、电梯间、卫生间、楼梯间、走廊及大门外区域由保洁人员负责打扫。公共区域每天清理一次,每周彻底清理一次,保持机关环境整洁、优美,花卉摆放整齐有序。

4、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卫生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清扫,并负责下班后门、水、电、窗户、空调等关闭,保证办公室安全,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到室内翻阅文件。

5、办公室要加强对卫生的督促检查,除不定期巡视外,卫生督查员应每半个月检查一次卫生,并公布检查结果。

六、附则

1、管理中心机关、公积金协会、各县市办事处严格遵照此办法执行。

2、此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