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及市第二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次会议等相关规定,现将2013年度十堰市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认真执行:
一、年审主要内容:
(一)缴存单位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单位地址、法人代表、经办人员、联系电话等。
(二)缴存年审对象。包括: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中介机构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在岗各类人员(包括聘用制、合同制和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
(三)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4%(单位和个人各缴12%);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24%(单位和个人各缴12%);其他单位最低不得低于16%(单位和个人各缴8%)。经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同意的单位可执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税费执行税务部门规定。
(四)年工资总额包括内容。①行政单位及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国家统一规定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各项奖励工资、特殊岗位津贴;统一规范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津贴、政策性补贴;经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批准发放的各项工资和奖金。②其它事业单位:基础工资(岗位、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和奖金。③企业单位:(在职在岗职工的各项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类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性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五)单位及职工个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与月缴存额的计算方式。
月缴存基数=2012年度年工资总额÷12(个月)。
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具体为:
①行政事业单位:单位及职工个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额= (国家统一规定的职务工资 + 级别工资 + 年终一次性奖金+ 各项奖励工资 + 特殊岗位津贴 + 统一规范发放的工作性津贴 + 房贴 + 政策性补贴 + 经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批准发放的各项工资和奖金等9项年合计总额)÷ 12﹝月﹞×(12%﹝单位﹞ + 12%﹝个人﹞)。
②其它事业单位:单位及职工个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额=(基础工资﹝岗位、薪级﹞工资+ 绩效工资 + 改革性补贴 + 奖金等4项年合计总额)÷ 12﹝月﹞×(12%﹝单位﹞ + 12%﹝个人﹞)。
③企业单位:单位及职工个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额=(基础工资 + 计时工资 + 计件工资 + 各类奖金 + 各类津贴和补贴 + 加班加点工资 + 特殊性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6项年合计总额)÷ 12(月)×(8%—12%﹝单位﹞ + 8%—12%﹝个人﹞)。
④特殊困难单位:单位及职工个人月缴住房公积金额=月最低保障工资×(单位﹝8%—12%﹞ +个人﹝8%—12%﹞)。
以上月缴存基数的计算(职工工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即不得超过10140元(月缴存基数=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3380元×3倍),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各不得超过10140×12% = 1216.8元 ;中央、省驻市企业单位和实行垂省管理的单位不得超过14456元(月缴存基数=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4818元×3倍),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各不得超过14456×12% = 1734.72元;十堰市特殊困难单位最低不得低于2013年最低工资保障数为1427元(月缴存基数= 2013年度十堰市月最低工资保障数), 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各不得低于1427×8% =114.16元。
二、年审时限。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审办理时间为发文之日至6月30日止。
三、报送方式。㈠ 按年审要求正常缴存的单位要认真填报《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细表》和分类明细表,报送纸质报表各二份及电子文档到各公积金办事处、管理部服务大厅审核审批,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登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行网上报审报批。㈡ 按年审要求不能正常按规定要求的缴存基数或比例的单位,需调整基数或比例的单位,需填报《住房公积金未达基、未达比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经各办事处、管理部初审,报中心审批后,再按年审要求办理年审。㈢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每年审核一次,本年度不再调整(人员正常增减的情况除外)。凡未办理缴存年审手续的不予分配个人明细账,停办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等相关业务,并依据《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按照《条例》要求,规范缴存时间,各缴存单位要按月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凡连续欠缴6个月的单位,不予办理提取和贷款等相关业务。特殊情况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约定缴存时间(约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必须严格按照单位、个人各12%的比例规定的基数计算方式上报缴纳,否则不予受理。
五、《2013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年审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细表》、《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细表》、《其它事业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企业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住房公积金未达基、未达比申请审批表》从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网址:www.sygjj.gov.cn;也可复制使用。
六、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七、咨询电话: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科。8109242/8109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