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公管发〔2013〕3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通知
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风公司分中心、汉江集团办事处、各县(市)办事处、管理部、各县市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十堰市总工会和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大力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城市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意见》等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时限等工作,维护广大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一)各缴存单位要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8%—12%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要达到12%。
(二)行政单位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各项奖励工资、特殊岗位津贴;统一规范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津贴和政策性补贴;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批准发放的各项奖金。其他事业单位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和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改革性补贴。企业单位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三)各缴存单位必须按月足额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二、协调配合,积极稳妥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工作
(一)积极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及劳务派遣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该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办理和缴存方式。
(二)建立扩面联动推进机制,强化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予以积极推进。上市主管部门对拟上市企业是否完全合规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上市的必要条件之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推进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时,要积极引导用人单位将落实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纳入劳动用工管理;各级工会应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作为各层次劳动模范及五一劳动奖状(奖章)推荐和申报的审核条件,对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不依法履行缴存义务的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力度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宣传。利用各种媒体、房展会、上街咨询、手机短信平台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大宣传力度,并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情况,及时处理职工投诉举报和政策咨询等事项,满足职工合理诉求,增强职工维护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的意识。
(二)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对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或者逾期不缴、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处以罚款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将违法行为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作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和社会信用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