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户内;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作为广大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资金,倍受大家的关心和关注,目前我市大部分缴存单位按规定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但还有少部分单位未能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为了更好地服务于职工,把住房公积金惠民政策落实好,实现住房公积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认真、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和要求,切实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交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按《条例》规定,各缴存单位必须按月足额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以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单位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书面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科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延期缴交,以免影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三、未能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欠缴三个月以上的,按规定停办该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
四、各分支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凡违反本规定受理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将执行责任追究,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0一二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