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十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鄂政办函[2005]35号)及《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建文[2005]208号)文件精神,十堰市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到6月30日终止,从7月1日起执行2012年度年审政策。
从全市年审情况来看,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反映问题很多,主要表现在缴存工资基数不足额。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件规定及十堰现实情况,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各项奖励工资、特殊岗位津贴、统一规范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津贴、政策性补贴、经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批准发放的各项奖金。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性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此2012年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按照上述范围确定,请各单位在预算2013年以后年度住房公积金时,按此工资组成的总额编制预算。
专致此函,望落实。
二0一二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