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4家社会组织2023年度、2024年度未按规定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违反了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湖北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第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自通告之日起,下列4家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不得再以原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其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一律作废,相关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应督促其尽快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相关社会组织如对上述行政处罚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告之日起60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通告。
十堰市民政局
2026年1月27日
附件:被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名单
1.十堰市棋类协会
2.十堰市预防医学会
3.十堰市医学伦理学研究会
4.十堰市空调制冷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