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以下简称《意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市政府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全市不断加强制度建设,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仍存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主体不明确、制定程序不规范、裁量幅度不合理等问题。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2〕27号),省司法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司发〔2022〕39号),要求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
二、《实施方案》起草过程
在省司法厅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司发〔2022〕39号)文件时,根据要求,市司法局发函书面征求了10个县市区、44家市直行政执法部门意见,其中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提出修改意见,省司法厅正式文件予以吸收采纳。我市起草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与国务院、省司法厅文件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相关要求内容一致。
三、《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全文五方面内容,明确了工作目标、主要任务等内容。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二)主要目标
2023年10月底前,全市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全面完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修订完善工作,科学制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全面规范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等行为。
(三)主要任务
1.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我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按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及《意见》规定,分类梳理细化处罚权名称,列举处罚依据,违法行为情形,区别量化处罚基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清单化管理。
2.全面推行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我市各级行政机准确把握和全面梳理行政许可裁量权内容,科学制定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明确行政许可层级和部门,划清不同层级、不同部门行政许可权责,结合实际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
3.逐步规范其他行政裁量权。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制定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权基准,明确对行政征收项目的征收、停收、减收、缓收、免收等具体情形、审批权限和程序。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指导意见》中明确的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行为相关内容进行细化量化。
4.强化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各级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的执法办案工作中对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严格执行;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前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等内容,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运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精准指引,有效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
(四)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在2023年2月-4月,全面梳理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事项,明确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确保底数清、事项明、依据准。
2.制定实施。在2023年5月-7月,市直各有关部门依据上级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出台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规章、规范性文件。2023年8月-10月底前,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据上级行政机关行政裁量权基准,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基准细化量化和适用工作。
3.备案审查。2023年7月底前,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地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文件应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司法厅备案,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性文件报送市司法局备案。2023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性文件参照市级要求报送备案。
(五)相关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提升政治站位,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二是大力宣传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熟练运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解决执法问题的能力。三是严格监督检查,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议考核、依法行政考核、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