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公管发〔2013〕39号
关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用 切实维护职工权益和利益的通知
各县市区、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特区文明办、审计局,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办事处、管理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用,切实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利益,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范围,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部门协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利益
(一)各级文明办把住房公积金应建未建、少缴、欠缴、漏缴、断缴、拒缴、不按时缴存等工作纳入文明单位创建、评比重要内容,文明单位创建检查验收时必须出具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签批意见,并视其情况必要时实行一票否决。
(二)审计部门在实施各项审计时,把各单位建缴住房公积金情况纳入审计监督内容。
二、加强联合执法,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范围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应建未建、欠缴、少缴、断缴、拒缴、不按时缴存,不得阻挠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执行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及时限,对不按规定办理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至5万元罚款,并按照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执行协作联动机制,申请强制执行。
三、加强服务管理,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加强和改进服务。对距离较远的单位,做好上门宣传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开通住房公积金12329服务热线,增强住房公积金服务功能,营造良好服务环境,优化业务服务流程,以用心、用情、用责的优质服务打造住房公积金特色服务品牌。
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