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市依法自主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的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我市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
(5)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毕业生);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7)返乡创业农民工;
(8)网络商户;
(9)建档立卡脱贫人口;
(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含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未结清贷款,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享受标准:个人贷款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合伙经营贷款每人不超过30万、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02、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小微企业)享受范围: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应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合伙创业或小微企业执行。
享受标准: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01、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享受范围: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
享受标准:2000元/人,一次性,已享受过其他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不能重复享受。
02、脱贫人口一次性创业补贴享受范围: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脱贫人口。
享受标准:2000元/人,一次性,已享受过其他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不能重复享受。
03、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享受范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省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以上。
享受标准:5000元/人,一次性,已享受过其他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不能重复享受。
04、返乡创业一次性创业补贴享受范围:各类返乡创业人员5年内在本地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
享受标准:5000元/人,一次性,已享受过其他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不能重复享受。
三、大学生创业场地租赁费补贴享受范围:毕业5年内、在孵化基地以外创办小微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6个月以上的大学生(不含在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内在孵的)。
享受标准:300元/月,最长36个月。
四、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享受范围:本市当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
享受标准:按用人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保补贴条件的对象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个人负担,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五、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享受范围:本市当年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信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化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享受标准:按用人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保补贴条件的对象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招用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个人负担,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六、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享受范围:(1)各类企业对吸纳脱贫人口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可申请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奖补。
(2)企业招用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上年度9月1日以后退役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保费且申请时处于就业状态),按每吸纳1人给予奖补。
(3)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4)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1个月以上并办理就业登记的中小微企业。
(5)经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年检合格、并办理工商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推荐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在用人单位实现就业,用人单位与新增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请时享受补贴人员须在岗发工资且在该单位参保。
享受标准:(1)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的,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每人2000元一次性奖补(考虑就业人员流动性强的实际,奖补可分段申报,对吸纳脱贫人口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不满12个月的,可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奖补,满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可再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奖补)。吸纳脱贫人口就业扶贫奖补每人只能申报一次(分段申报除外);
(2)企业招用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3)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4)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分别给予企业和个人1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5)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七、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政策认定享受范围:企业(十堰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招用四类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四类人员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享受标准: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企业开具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享受税收政策年月为2019年1月至2025年12月底,享受期限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