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在第六届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过程中,城区教育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和师生积极参与、苦干实干、辛勤付出,为我市如期创成第六届全国文明城市作出了突出贡献,取得了很大成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为表扬先进、总结经验,不断巩固提升文明城市(校园)创建成果,市教育局决定,对城区教育系统以下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予以通报表扬。
二、评选标准
(一)先进集体评选对象及标准。四区中小学幼儿园(含中职、特校)、校外培训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市创文办、市教育局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安排;领导重视、组织有序;围绕文明校园创建“六好”标准,措施得力、主动作为。圆满完成各项创建任务,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满意度高,为我市创成全国文明城市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先进个人评选对象及标准。四区、市直中小学幼儿园(含中职、特校),四区教育局,局属二级单位在编在岗干部职工。认真贯彻落实市创文办、市教育局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安排,积极投身文明城市(校园)创建各项活动,高质量报送网上申报材料,争当文明城市(校园)建设的倡导者、践行者和推动者,为我市创成第六届全国文明城市作出了积极贡献,得到干部、群众的普遍认可。
三、评选程序
(一)推荐
各地各单位按照分配名额,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的方式进行。
1.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2.四区教育局(文教卫局)、市直各学校对本地区(单位)拟推荐对象进行汇总,并对其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材料的真实性及被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先进事迹等进行初审。
3.拟推荐对象是机关(学校)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的,按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意见;推荐对象是企业(校外培训机构)的,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
4.各地、各学校(单位)对推荐对象集中研究审议后,以适当的形式在本地区或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至5个工作日。
(二)评选
1.市教育局对各地各学校(单位)推荐对象进行资格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确定为候选对象,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列入候选对象。
2.评委会评审。召开局党组会,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议,确定拟通报表扬对象,并在十堰市教育局官网和微信公众号上公示5个工作日。
(三)总结通报
市教育局将在4月30日召开城区教育系统2021年第二季度创文推进会,会上将印发通报表扬十堰市教育系统创建第六届全国文明城市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对先进集体颁发奖牌;对先进个人颁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