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十堰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管理 制度汇编》的通知

2016/11/03 4.2k 阅读 164 点赞

关于印发《十堰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管理制度汇编》的通知

东风公司分中心,汉江集团、各县市区办事处、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统一住房公积金个人归集、提取、贷款管理,明确归集、提取、贷款政策要求,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强化责任追究,防范业务风险,现将《十堰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管理制度汇编》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16年6月20日

十堰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管理政策制度汇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及2011年以后管理中心系列文件政策规定,按照“四统一”管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归集是指按《条例》规定对负有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单位为其职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定、缴存、转移、封存、年审、结息、对账、查询、投诉、行政处罚等一系列归集行为的总称。

本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条例》规定的提取条件,把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使用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价值、发挥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住房消费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政策性委托贷款,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各分中心及办事处、管理部在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指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并报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监督与管理。严格按照全部委托协议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十堰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等业务操作管理。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归集

第四条 本市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社会团体、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在职在岗人员(包括:聘用制、合同制、劳务派遣人员、社区及网格员、村委会工作人员等)。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自由职业者。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开户与变更

(一)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必须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为其设立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具体程序:

1、领表。新设立的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领表或从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上下载《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调查表》一式二联,《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二联。

2、填表。单位按要求填写上述表格,在填写时应注意:

①“住房公积金汇缴情况调查表”中的“汇缴总人数”及“汇缴总额”相一致。

②各表格中所填的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上的名称相一致。

③要求开户单位提供电子版资料。

3、开户登记所需提供资料

(1)“单位”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①单位批准成立文件与复印件;

②机构代码证原件与复印件;

③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原件与复印件;

④单位负责人、单位联系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⑤《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调查表》;

⑥《十堰住房公积金缴存汇缴清册》;

(2)“单位”为企业:

①工商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

②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联系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③《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调查表》;

④《十堰住房公积金缴存汇缴清册》;

(3)凡户口在十堰辖区内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户口不在十堰辖区内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①进城务工人员: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辖区内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②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辖区内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

③城镇自由职业者: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辖区内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合同的原件与复印件;

同时填报《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审批表》。

(4)单位新录(聘)用(或者调入)职工,应当在单位为其发放工资当月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当日审核完毕,并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单位设立后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先按新建单位办理开户手续和补缴手续,再按规定正常缴交。

(三)单位及职工已登记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当日审核完毕,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汇缴与补缴

(一)住房公积金的汇缴

住房公积金的汇缴采取送缴方式。单位在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应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住房公积金一般采取按月缴存的方式。单位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代扣的职工个人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

所需资料:

①   缴交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银行进账单等);

②《住房公积金缴存汇缴清册》(已年审的单位只需提供增减变动表);

(二)住房公积金的补缴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当年工资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1)新增加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2)单位职工因故漏缴住房公积金;

(3)缓缴补缴的;

(4)当年工资发生变化的;

(5)其他原因。

办理补缴时,单位应从发生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或发生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办理补缴手续不对个人办理,由单位经办人员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和《住房公积金补缴汇缴书》及补缴理由和补缴原因,由管理部或办事处主任签字后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分管领导审批后补缴,先批核,后缴款。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的缴存基数为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工资,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为调入当月的工资。缴存基数标准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工资标准。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公积金管理机构每年年审文件标准核定。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每年组织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审工作。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制度,验审的主要内容是单位全员建立、全额缴存、按时缴存。单位基本信息:缴存基数、缴存比率、缴存人数、缴存人基本信息等。

(六)单位为职工缴存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分别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计算公式如下: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按公积金管理机构下发的当年年审文件为准;

(七)年审所需资料:

①《住房公积金年审表》二份;

②《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细表》(要求职工本人签名并留手机号码)一式二份;

③《住房公积金缴存确认表》一份。

(八)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及可享受的权利

1、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

每人每月缴存额度不低于176元,每月最高缴存额不超过2400元。

2、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享受的权利

(1)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①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累计达到2万以上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人自愿,满2年后本息可提取一次。

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贷款的。

③缴存人去世,且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住房公积金本息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提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继承人还清贷款后提取。

④因购买、建造、翻修、拆迁回购自住住房的,且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⑤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

⑥离开本市到外地务工的。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与启封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是指职工因各种原因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转移且又不符合销户条件时所处的一种状态。职工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在中断工资关系当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当日审核完毕,并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设立住房公积金托管账户,对单位撤销、解散、破产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尚未有新的接受单位的职工直接进行管理。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当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当日审核完毕,办理封存手续,进入单位封存账户管理,进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托管账户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直接管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1、被兼并或破产企业的职工未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2、职工所在单位撤销的;

3、职工出境逾期一年未归,单位提出封存管理的;

4、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重新上岗的;

5、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开除、未重新上岗工作的;

6、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及为他人提供质押担保的;

7、职工提前内退休养的;

8、职工在服刑、劳教期间的;

9、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单位提出封存的

10、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批准缓缴期限内的;

11、其他原因需要封存的。

发生上述原因之一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二)单位办理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所需资料:

①单位封存申请书;

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批文或法院判定(裁决)书原件与复印件;

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件与复印件;

④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⑤《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启封是指恢复原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行为。职工与单位恢复原中断的工资关系,单位应在恢复工资当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当日审核完毕,并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已进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托管账户管理的职工重新就业的,新单位应当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当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职工公积金封存凭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启封手续。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由职工所在的单位办理。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启封申请表》,携带相关证明资料,经审核后,为职工住房公积金办理启封手续,领取和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经审批后,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变更和转移

(一)单位调入、调出及新录用员工的

1、职工调入或新录用的员工。要根据劳动人事部门的通知(调令、录用通知书或劳动合同),从调入或新录用(聘用)之日起30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和变更登记,单位应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经审核后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建立和缴存手续。

2、职工调出。根据劳动人事部门的通知(调令)或原单位辞退、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在调出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转移变更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当日审核完毕,并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①工作单位在本市范围内变动的,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由调出单位携带职工的身份证、工作调动证明(如调令、任用文件)或与新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移通知书》(由原单位和现单位分别加盖财务章),到转出单位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②工作单位调入十堰辖区外的,需要将原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划入该职工的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所设的个人账户,需提供职工身份证、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住房公积金转移接收函》(写明调入地单位的公积金账号、收款单位名称和开户银行名称)、调令或外地用工合同等资料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原账户已经封存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

(二)单位合并、分立、更改名称的

1、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改制、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单位须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

2、单位合并、分立、更改名称的,须提供合并、分立、更名的文件和工商注册相关证明资料,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后办理单位账户的合并、分立或更名。

3、单位办理合并和分立账户时,按审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合并或分立账户,并做好调账的说明。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比例

(一)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的条件:

1、经政府确定特困企业,连续6个月未发放工资的;

2、企业停产半年以上的;

3、企业经济效益差或处于严重亏损状态,职工当年实发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

(二)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比例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领取并填写《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比例审批表》,携带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特困企业批文,单位财务报表、单位停产及停发工资情况资料等相关资料,并加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印章。

(三)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时,须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后执行。

(四)单位申请降低比例或缓缴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一个缴存年度,如到期仍无力缴存的,应提前一个月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缓缴及降低比例手续。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五)单位撤销、破产、改制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后未补缴的缓缴部分,就视为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冻结、解冻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冻结是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置为冻结状态,即账户内资金只能存入不能提取状态的行为。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解冻是指解除之前的冻结状态、恢复正常缴存状态的行为。

二、账户冻结、解冻的对象主要是指由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下同)提出协助、通知的涉及其他经济纠纷案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三、职工个人账户冻结办理程序与方法:

(一)人民法院要求协助冻结,须提交下列资料:

1、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或执行裁定书);

2、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写明冻结职工姓名、性别、职务、所在单位名称,职工个人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

3、人民法院两名经办人的有效个人证件(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等,留存复印件)。

(二)城区由归集执法科受理,资料齐全报中心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予以冻结;县(市)办事处由分管副主任受理,资料齐全报告办事处主任和中心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当日内电话报归集执法科予以冻结,冻结资料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归集执法科。

(三)归集执法科填写《十堰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冻结审批表》,并报中心领导审批。

(四)归集执法科将《十堰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冻结审批表》和人民法院冻结资料一并收纳存档。

四、职工个人账户解冻办理程序与方法:

(一)人民法院要求解冻账户,须提交下列资料:

1、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写明解冻职工姓名、性别、职务、所在单位名称、职工个人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

2、人民法院两名经办人的有效个人证件(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等,留存复印件)。

(二)城区由归集执法科受理,资料齐全报中心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予以解冻;县(市)办事处由分管副主任受理,资料齐全报告办事处主任及中心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解冻资料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归集执法科予以解冻。紧急情况下可先将解冻资料传真至归集执法科先行解冻,后送达解冻资料。

(三)归集执法科将解冻资料存档。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对账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每个月末与受托银行核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如有未达账项,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及时与银行核对。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定期与缴存单位核对单位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做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单位、职工个人三账相符。

(三)职工和单位如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复核,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

(一)每年的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按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如有变动,按住建部、人民银行调息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查询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制度,单位、职工发现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与实际存储额不符并要求核实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查询方式:

1、网站查询。网址:http://www.sygjj.gov.cn

2、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单查询。每年6月30日给职工结息后,通过专用对账单与缴存单位职工对账,保证账账相符。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计息,打印各单位明细单、利息结息单、对账回执单。

3、临柜查询。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业务大厅柜台查询。

4、手机APP查询:正在推进开通之中。

5、微信查询:正在推进开通之中。

第十五 住房公积金投诉处理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该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为职工保密。

(二)咨询投诉形式:

1、电话咨询投诉。0719-12329;

2、公积金门户网站咨询投诉;

3、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咨询投诉;

4、书面咨询投诉。写明被举报单位的违法事实、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举报人姓名、联系电话,同时附举报人与被举报单位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工资收入证明等资料。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接到投诉后,要认真填写《住房公积金投诉处理意见表》,经调查核实后,向被投诉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被投诉单位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并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行政处罚

(一)对未按《条例》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的单位,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转移或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法行政。

(三)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的,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十七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装修不能提取公积金);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距离退休年龄3年以内,没有再就业,也没有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出境定居或调离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七)无房户支付一般性租房的房租费;

(八)无房户支付租住廉租房或公租房房租费;

(九)享受低保的困难职工缴纳物业费;

(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改善生活条件支付生活费;

(十一)涉及法院判决的按十中法[2013]85号文件执行;

(十二)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缓刑、开除、处分、辞职的。

第十八条 销户型提取类及所需提供资料

(一)销户型提取类型及所需资料:

1、离休、退休职工提取

所需资料:

①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②身份证(如有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③提取人银行账号;④《十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表》。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并且大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所需资料:

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②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一至六级伤残等级的鉴定证明③身份证(如有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④《十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表》。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本市或者户口迁出十堰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所需资料:

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若缴存状态为封存的职工不需提供)②户口迁移证明或异地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或出境定居证明③身份证(如有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④《十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表》。

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岁的

所需资料:

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②身份证(如有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③《十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表》。

5、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托管户满半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1)转入集中托管户满半年所需资料:

①身份证(如有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②《十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表》。

(2)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仍未重新就业所需资料:

①下岗失业就业登记证(按失业证失业登记时间算满半年)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②身份证(如有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③《十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表》。

6、调离十堰市在外地就业的

所需资料:

①调令或外地用工合同②调入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或《异地公积金转移接收函》③身份证(如有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④《十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表》。

7、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所需资料:

①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②配偶身份证(如有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③夫妻双方结婚证④提取人或配偶的银行账号⑤《十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表》。

8、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法院判决、开除、辞职人员的提取

所需资料:

①法院判决服刑证明(需满一年)②身份证(如有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③《十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表》。

9、法院判决缓刑书、组织人事部门开除处分决定及辞职书提取所需资料:

①法院判决缓刑书或组织人事部门开除处分决定或辞职书(需满一年)②身份证(如有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③《十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表》。

第十九条 使用型提取及所需提供资料

(一)购房类提取(均在购房一年以内,日期以“不动产发票”、“房屋产权证”或“契税税票”为准)

1、购房提取:缴存职工为本人或子女(十堰市辖区)购房:①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可提取夫妻双方账户总余额,提取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②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只能提取夫妻双方账户余额的50%,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50%;③第三次使用不予受理。提取次数按管理中心业务系统显示次数核定。

购房提取所需资料:①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产证(加盖购房合同专用章)②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契税税票③夫妻双方身份证④结婚证⑤《十堰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⑥需提供所购房的房产登记备案证明。

2、拆迁安置房提取所需资料:

(1)房产证办理到位需提供:①拆迁安置房房产证②契税税票③身份证④结婚证⑤《十堰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房产证未办理到位需提供:①政府部门同意拆迁批文②拆迁协议③超面积补差收据或发票④身份证⑤结婚证⑥《十堰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提取额度不超出补偿差额资金总额,如无补差则不能提取)。

3、集资建房提取所需资料:

(1)房产证办理到位需提供:①集资建房房产证②契税税票③身份证④结婚证⑤《十堰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房产证未办理到位需提供资料:①集资建房发改委立项批文②购房合同(协议)③交付购房款发票或收据④身份证⑤结婚证⑥《十堰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4、自建房提取所需资料:

(1)建设中(主体完工)提取所需 :①建设用地许可证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③红线图④施工许可证⑤工程预算书⑥夫妻双方身份证⑦结婚证⑧《十堰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由外勤人员出面调查后,并提供照片,调查报告,再予以办理)

(2)竣工后提取:①自建房房产证②契税税票③工程结算书④夫妻双方身份证⑤结婚证⑥《十堰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5、大修提取所需资料:①危房鉴定书(危房鉴定等级为C级以上)②房产证③施工合同及购买材料付款发票④工程预算书⑤身份证⑥结婚证⑦《住房公积金建造、翻建、大修提取申请表》。(由外勤人员出面调查后,并提供照片,调查报告,再予以办理)

(二)还贷类提取(提取审批表上应注明月供、可提取月份、提取金额)

偿还住房贷款提取:①若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之和;②若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后,再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商业住房贷款本息之和的50%;③若使用过二次住房公积金后,再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提取则不予受理。

1、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所需资料:(贷款还款满一年后方可办理提取手续)

(1)正常还贷所需提供的资料:①借款人身份证,(如需提取配偶或共同还款人的还需提供配偶或共同还款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②《十堰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提取申请表》。(贷款还款满一年后办理提取手续,每次提取时间间隔需满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3年,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间隔时间还贷本息之和)

(2)提前还款所需资料:①借款人身份证(如需提取配偶或共同还款人的公积金还需提供配偶或共同还款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②需提供提前还款清单或部分还贷清单,提取额度不超过所还额度。③《十堰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提取申请表》。

2、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所需资料:(同一套住房若已申请办理为本人或子女购房提取公积金,则不能再申请办理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

(1)正常还贷所需资料:①借款合同②借据③近三个月还款记录④借款人身份证(如需提取配偶或共同还款人的还需提供配偶或共同还款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⑤征信记录⑥《十堰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提取申请表》。(贷款还款满一年后办理提取手续,每次提取时间间隔需满一年以上,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间隔时间还贷本息之和)

(2)提前还贷所需资料:①借款合同②借据③近三个月还款记录④借款人身份证(如需提取共同还款人的还需提供配偶或共同还款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⑤提供提前还贷清单⑥征信记录⑦《十堰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提取申请表》(如不能提供原件,则复印件上需加盖银行章,备注原件与复印件相符)。

3、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正常还款满一年后若本人公积金欠缴不超过三个月(县市不超过六个月)的可提取公积金还贷,公积金欠缴超过三个月(县市超过六个月)的不予提取公积金还贷

4、偿还住房装修贷款不予提取公积金

(三)无房户支付房租提取所需资料:①房管局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②房租付款发票或收据③房管局出具的无房证明(以家庭为单位查询)④征信报告⑤身份证(如需提取配偶还需提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提取额度为当年一年的房租支出总额⑥《租房、支付物业管理超出规定比例提取业务申请表》。(每次提取时间间隔需满一年以上)

(四)租住廉租房和公租房提取:对租赁本市范围内的廉租房和公租房的缴存职工,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廉租房和公租房房租。(每次提取时间间隔需满一年以上)

租住廉租房和公租房提取所需资料:①需提供市、县房管部门印制的“租赁合同”②市、县房管局出具的“租赁发票”或“租赁收据”③身份证(如需提取配偶还需提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④《租房、支付物业管理超出规定比例提取业务申请表》。

(五)享受低保的困难职工缴纳物业费提取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当年物业管理费

享受低保的困难职工缴纳物业费提取所需资料:①需提供十堰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②《房屋所有权证》③当年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的发票④身份证(如需提取配偶还需提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⑤《租房、支付物业管理超出规定比例提取业务申请表》。

(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改善生活条件,提取金额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生活标准总额的50%。

所需资料:①十堰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②身份证(如需提取配偶还需提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③《租房、支付物业管理超出规定比例提取业务申请表》。

第二十条 法院划扣提取及所需提供资料

(一)关于协助扣划住房公积金

①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被执行人个人所有,同时具有社会保障基金的性质。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企业股权等情况调查后,确定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经与住房公积金充分沟通后,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函件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②具体情形

(1)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调离或户口迁出本地区的;

(4)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5)涉及住房消费类债权债务纠纷(如购买自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以及支付房租纠纷);

(6)将住房出卖且外出下落不明的;

(7)申请执行人为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农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8)执行标的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农民工工资、人身损害赔偿金;

(9)婚姻、继承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已对住房公积金给予明确分配且符合提取条件的。

(二)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需要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及需要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理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商后,才能取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扣划的批复。

(三)人民法院在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批复。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通知后,填报《十堰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划扣审批表》,签出明确意见后,上报中心归集执行科,经中心领导审批后,再由各分支机构通知基层法院划款。

被执行人划扣的住房公积金,划拨到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上,并出具收据。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十一条  贷款对象

(一)、凡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最后缴存日距申请贷款日(城区)不超过半年、(县、市)不超过一年,信誉良好的在职职工(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退养但按规定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都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

(二)、凡户口在十堰辖区内并在十堰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余额累计达6000元(含6000元)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都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

(三)、户口在十堰辖区内的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凭缴存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也可在十堰市内申请公积金贷款。

(四)、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申请人已有商业贷款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及下列条件的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对征信系统贷款违约记录3期(不含),信用卡逾期6期(不含)以上的,由贷款银行、发卡银行出具相关非恶意逾期证明,经办事处、管理部风险评估签字后,可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2、缴存职工即使有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或已使用过公积金贷款,再次购买属于家庭二套房(含)以下的,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商业(公积金)住房贷款余额和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之和不超过最高贷款限额。

第二十二条  贷款范围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建造、翻建、大修、装修住房都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范围。(缴存职工在十堰市行政区域内为无房子女购买住房的可申请贷款,缴存职工在十堰市之外湖北省内为未婚子女购买首套住房的可申请贷款,缴存职工所购买住房未以此套住房提取过公积金、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房屋装修贷款)。借款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委托银行申请组合贷款,组合贷款由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成。已办理住房商业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可申请住房商业贷款余额转换成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职工购买商业门面房、酒店式公寓、别墅、单体车库、赠予房、小产权房等都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同一套住房若已申请办理为本人或子女购房提取公积金,则不能再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三条  贷款条件

(一)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条件

1、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以上,信誉良好的在职职工。

2、所购住房属家庭二套以内住房;

3、所购住房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已备案;

4、银行征信贷款违约记录3期(含)以下,信用卡6期(含)以下逾期记录;

5、对已有住房贷款未结清的再次购买属于家庭二套房(含)以下住房的,只要住房贷款余额没有超过最高贷款限额。

6、购房时间2年以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

1、缴交住房公积金时间不满半年;

2、申请贷款时单位和个人欠缴公积金(城区)超过半年、县(市)超过一年的;

3、所购住房属于家庭三套(含)以上住房;

4、在十堰市辖区内所购住房未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备案;

5、银行征信违约记录3期(不含)以上,信用卡6期(不含)以上经风险评估属于恶意的逾期记录;

6、购房时间已超过两年;

7、缴存职工在十堰市以外地区购买住房的。

(二)住房装修贷款条件:

1、所购住房时间在20年以内;

2、所购住房未提过公积金,并未申请过公积金贷款;

3、对已装修的住房,装修时间在2年以内。

第二十四条  贷款资料

申请住房贷款一般应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单身职工签署婚姻状况声明承诺书,离异者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2、共同还款人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单位出具的近三个月的工资凭证(加盖财务公章的收入证明或工资条)、用工合同;

3、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登记查询证明(以家庭为单位,查询证明半年内有效);

4、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信用报告一个月内有效);

除此之外根据不同类别贷款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贷款:

1、购房合同;

2、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间两年以内);

3、期房抵押证明(审批合格后提供)。

(二)购买二手房贷款:

1、房屋买卖合同(契约书);

2、房屋产权证(时间两年以内);

3、土地使用权证;

4、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办理装修贷款

1、房屋产权证(房龄20年内);

2、土地使用权证;

3、房屋装修合同、装修经费预算、购买装修材料发票(发票金额不低于贷款金额30%)。

(四)十堰市行政区域内缴存职工为无房子女购房贷款

1、购房合同;

2、增值税普通发票(两年内)。

(五)十堰市行政区域内的缴存职工在湖北省内为未婚子女购买住房贷款

1、购房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两年内);

2、本市现有房产或第三方房产(作抵押)的房产证、评估报告书。

(六)十堰市行政区域之外异地缴存职工回十堰为本人购买住房贷款(户口在十堰辖区内)

1、就业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

2、购房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两年内)。

(七)办理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贷款:

1、集资(合作)建房方案;

2、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集资(合作)建房的批文;

3、集资(合作)建房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集资(合作)建房协议和预付款凭据(时间两年以内);

5、提供房屋户型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八)建造自住住房贷款:

1、土地使用权证;

2、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

3、施工合同(协议)、预算方案;

4、提供贷款所需抵押物的评估报告书(房屋产权或质押);

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在房屋施工进度达到50%以上或者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结算时拨付贷款资金。

(九)购买拆迁安置房贷款:

1、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时间两年以内);

2、预付款凭证;

3、提供贷款所需抵押物(房产)评估报告或质押。

(十)办理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商业贷款结清凭证(两年内);

2、商业银行购房贷款借款合同、借据;

3、商业贷款所购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五条  贷款额度

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十堰市城区(含郧阳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县(市)最高额度为35万元,借款人申请贷款具体额度则根据所购住房房屋总价、住房套数、贷款比例、贷款年限、家庭月工资收入等情况综合确定。

装修贷款最高额度:十堰市城区(含郧阳区)25万元,县(市)20万元。贷款具体额度则根据房屋面积、家庭月工资收入、每平方米不超过2000元的计价综合确定。(县〈市、郧阳区〉规划区以外的住房装修贷款,申请贷款额度10万元以上〈含〉需提供房屋评估报告,贷款金额不超过房屋评价价的70%)。

第二十六条  贷款比例

1、对购买属于首套商品房的,贷款比例按购房总价的80%执行,购买属于第二套住房的按购房总价的70%(借款人家庭名下没有住房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按首套房贷款比例执行);购买属于第三套住房的暂停公积金贷款。

2、对购买二手房为首套或二套均按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的70%执行,购买属于第三套住房的暂停公积金贷款。

3、购买自住住房办理装修贷款的,凡购房时此套房未提取住房公积金、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时间20年以内另装修材料发票两年内可申请房屋装修贷款。房屋装修贷款额度按每平方米2000元计算,最高贷款额度十堰市城区(含郧阳区)不超过25万元、县市不超过20万元。

4、十堰市行政区域内的缴存职工在本市为无房子女购买住房贷款的,只限于购买子女首套住房,贷款比例按购房总价的80%执行。

5、十堰市行政区域内的缴存职工在湖北省内为未婚子女购买首套住房贷款的,以十堰市内现有住房或第三方房产作抵押,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值或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并不超过申请贷款机构规定的最高限额,属于第三套住房的暂停公积金贷款。

6、十堰市行政区域之外异地缴存职工回十堰为本人购买住房贷款的,(户口在十堰辖区内)购买属于首套商品房的,贷款比例按购房总价的80%执行,购买属于第二套商品住房的按购房总价的70%;购买属于第三套住房的暂停公积金贷款。

7、办理集资(合作)建房属于首套住房的,贷款比例按购房总价的80%执行,购买属于第二套住房的按购房总价的70%;购买属于第三套住房的暂停公积金贷款。

8、对主体工程完工的自建住房属于首套住房的贷款比例按建房总价的50%执行(不超过抵押物总价的80%);自建房属于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比例按建房总价的40%执行(不超过抵押物总价的70%);属于第三套住房的暂停公积金贷款。

9、对拆迁安置房超面积的,首套贷款比例按超面积应缴房款的80%执行,二套房的贷款比例按超面积应缴房款的70%执行;属于第三套住房的暂停公积金贷款。

10、对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根据购房类别、家庭住房套数、还款余额来确定贷款金额(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最后一次还贷后所剩余额);此房属于第三套住房的暂停公积金贷款。

11、对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住房的,购买属于首套商品房的,贷款比例按购房总价的80%执行,购买属于第二套商品房的按购房总价的70%执行,同时不超过缴存余额10倍,购买属于第三套住房的暂停公积金贷款。

家庭工资收入还贷比例:月还贷款占工资收入比例不得超过借款人提供家庭工资收入的60%。

第二十七条  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30年。

借款人申请贷款年限加本人实际年龄,男不超过65岁,女不超过60岁。

贷款年限不超过房屋及土地使用年限。

第二十八条  贷款利率

1、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基准利率执行;购买第二套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若购买的二套房屋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或之前有贷款已结清按首套房政策执行)。

2、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已发放的贷款利率不调整。

3、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人当年执行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利率,以后各个年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上一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4、实际发放贷款时和在贷款未偿清之前,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不再书面通知借款人。

第二十九条  贷款保证金

1、为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为借款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以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降低公积金贷款风险,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交纳阶段性保证金,在借款人取得所购住房所有权和办理委托抵押登记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办事处、管理部要建立贷款保证金制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实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严禁向贷款申请人收取贷款保证金。

2、十堰市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保证金的缴存比例按贷款金额8%-12%缴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将房屋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办理到位的、已按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保证金比例执行8%,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将房屋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办理到位、没建立或没按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保证金比例执行12%。县(市)贷款保证金缴存比例按5%-10%缴交,对按要求建立了公积金制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保证金的缴存比例执行5%;未建立或未按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保证金的缴存比例执行10%。

3、保证金退付:借款人《房屋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办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原件交承办银行保管,携带由承办银行盖章的他项权证复印件或者结清贷款凭证到十堰住房公积金各分支机构申请退付保证金,申请通过后退付资金直接划转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账户。

第三十条  住房套数认定

以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出具的家庭成员名下共有住房套数为准。房产查询证明属于家庭二套房(含)以下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房产查询证明属于第三套住房的暂停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一条  全国范围内公积金缴存职工异地购房贷款认定

开通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十堰市之外异地缴存职工本人(户口在十堰辖区内)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在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十堰市缴存职工本人在十堰地区以外购房的,由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后,可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二条  工资收入认定

借款人(共同还款人)工资收入认定

以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为准。若共同还款人没建立公积金制度以单位出具的近三个月的实际收入证明或工资本为准;是个体工商户的在提供收入证明同时还需提供本人有效营业执照或用工合同;工资收入在3500元(含)以上的需提供“个税证明”。对管理中心批准的未达基、未达比缴存公积金单位,以缴存单位出具的证明(办事处负责人签字盖章)核定工资收入(限于县市和郧阳区)。

对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工资收入认定不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为准,工资收入参考近6个月银行账户流水,其银行账户流水月均余额不低于每月还款本息。

第三十三条  信用报告认定

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确定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信用情况,凡征信系统贷款逾期3期(不含)、信用卡逾期6期(不含)以上的,对银行出具证明属非恶意的,经风险评估签字后可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否则一律不得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四条  评估机构认定

1、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评估业务要选择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评估机构。县(市)办事处选择1-2家,城区管理部选择3-5家。评估机构的选择标准县(市)辖区注册资金为50万元以上、机构资质为三级以上、拥有从业资格人员5人以上;城区注册资金为100万元以上、机构资质为二级以上、拥有从业资格人员10人以上。在签订合作协议前中心贷款管理科、各办事处、管理部要严格审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证件、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原件,留存复印件。写出审查报告,提出明确的意见,按管理中心相关规定逐级上报审核,最后报管理中心主任审批后,才能签订合作协议,协议期限为1至2年。

2、各办事处、管理部若发现评估机构故意将抵押物价值评估过高从而造成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无法收回的,应及时报管理中心领导批准后,根据具体情况取消房地产评估机构办理公积金贷款抵押物价值评估业务资格。

第三十五条  楼盘备案

1、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楼盘实行先备案和签订合作协议后贷款制度。首受人员要实地调查楼盘的工程建设情况,并对每个楼盘在建情况进行现场拍照,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情况,并审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项目的“五证”及面积(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留存复印件、影像信息及图片。写出调查报告,提出明确的意见,按管理中心相关规定上报审核、审批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

2、各办事处合作协议签订后,和新备案资料一并扫描进计算机系统“楼盘信息-收取材料”中,同时核对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楼盘(栋)信息与相关发证机关出具的楼盘(栋)信息,确保房地产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地址、房屋(层数、套数、房号)等信息准确无误并与期(他)权抵押物地址相符。如后期房地产企业信息发生变动影响业务正常办理的,为保证备案信息的真实、合规、完整性,必须由信息变动的发证机关出具相应的证明并签署意见盖章,经中心分管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在程序里联动修改,证明的原件扫描并存档备查。备案和签订合作协议,城区由贷款管理科负责落实办理,管理部严格审查执行。

第三十六条  贷前咨询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机构应通过现场咨询、业务宣传手册、指南等渠道或登录住房公积金网站或拨打住房公积金12329服务热线等方式提供有关咨询服务。需要办理组合贷款时,应向承办银行咨询办理商业贷款的具体要求。贷前咨询的主要内容包括:

1、住房公积金贷款介绍;

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3、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4、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5、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及月还款金额;

6、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的抵押登记等事项;

8、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及有关信息渠道;

9、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机构的地址及联系电话。

第三十七条  贷款受理

(一)、贷款受理人员应要求并指导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填写、提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书》、《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同时按照以下要求收取借款申请资料:

1、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居留证明:包括户口簿、居留证件等;

3、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单身职工签署婚姻状况声明承诺书)等;

4、还款能力证明: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需提交有效收入证明或个人纳税证明等相关收入证明材料;

5、首付款(自筹资金)证明:购买住房,提供售房单位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应提供施工单位出具的合规收款凭证;装修住房的,提供装修材料发票(发票金额不低于贷款金额的30%);

6、贷款用途证明: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贷款用于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工程概预算;贷款用于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贷款用于装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本人房屋产权证、房屋装修合同、装修经费预算、购买装修材料发票(发票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的30%),受理人员对装修行为真实性进行核实后签字方可受理。

7、贷款担保材料:贷款采取抵押或质押担保方式,提供抵押或质押权力清单、权属证明文件,及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8、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贷款受理人员在收齐贷款申请资料后,对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进行严格认真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字迹是否清晰,相关信息与借款申请人提交资料记载信息是否一致;

2、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内容是否相互对应;

3、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贷款所需材料的要求;

4、借款申请人是否为公积金缴存人,是否属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或直系亲属;

5、借款申请人姓名、证件号码是否与其公积金缴存信息一致,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至少半年,且缴存账户当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对于借款申请人曾在异地公积金中心缴存公积金的情况,其公积金开户、缴存时间根据原缴存账户所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缴存信息给予认定;

6、借款申请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不超过规定的最高贷款期限30年,且贷款期限与借款申请人年龄之和不超过男65周岁,女60周岁。

7、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购房合同(协议)、购房发票与管理中心楼盘备案信息是否一致;

8、借款申请人(含共同还款人)月还款本息不得超过月收入60﹪。

借款人(共同还款人)工资收入认定以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为准。若共同还款人没建立公积金制度以单位出具的近三个月的实际收入证明或工资本为准;是个体工商户的在提供收入证明同时还需提供本人有效营业执照、用工合同;工资收入在3500元以上的需提供“个税证明”。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资收入认定,对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公积金缴存基数直接核定工资收入;对管理中心批准的未达基、未达比缴存公积金单位,以缴存单位出具的证明核定工资收入(限于县市和郧阳区)。

对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工资收入认定不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为准,工资收入参考近6个月银行账户流水,其银行账户流水月均余额不低于每月还款本息。

9、借款申请人(含共同还款人)申请贷款额度加住房贷款余额应不高于最高限额;

10、借款申请人(含共同还款人)单位印章必须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相符,收入证明可使用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印章;

1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是否有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12、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审核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信用情况,在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上把详细情况注明清楚并签署意见;

13、借款申请人贷款执行利率。购买第二套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14、借款申请人是单身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之间可以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承担贷款偿还责任;

15、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协议)应符合以下规定:购买本市住房的、父母为无房子女购买自住住房的、异地缴存职工(户口在十堰辖区内)在十堰为本人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在省内为未婚子女购买住房的,所提供购房合同(协议)符合本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规定;异地购房的受理人员对购房真实性核查,异地购房可通过购房地ⅹⅹ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购房地地税网站或拨打电话(购房地区号+12366),核实后由受理人员签署明确意见;装修贷款凭本人房屋产权证、房屋装修合同、装修经费预算、购买装修材料发票(发票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的30%),受理人员对装修行为现场拍照并对真实性进行核实后签字方可受理;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需提供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工程概预算、房屋权属证明、大修自住住房还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承包合同等符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材料;

16、借款申请人提供购房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发票;

17、借款申请人(含共同还款人)提供或选择的担保符合以下要求:①在十堰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以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为抵押物;省内异地购房贷款用贷款申请人本人或第三人房产(含商业性房产)作抵押,也可用公积金及其他有价证券作质押。②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质押物应为凭证式国债或受委托银行人民币定期存单或他人公积金足额质押,借款人正常还款期间,担保人即使因购房需要提取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等借款人还清贷款后方能办理正常业务,中途不能更换质押担保人或提取质押担保人公积金。 ③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抵押手续时要按照抵押物的全部价值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8、子女关系确认:①同一户口簿的;②子女户籍关系已迁出但户口簿仍有记录的;③公安机关证明;

19、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贷款申请,贷款受理人员应要求借款申请人(含共同还款人)确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中的内容,通过面谈了解借款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的基本情况,所购(建)房屋情况以及首受人员认为应调查的其他内容,对可能存在的真实性风险的内容做详细记录并建立借款申请人(含共同还款人)面谈面签制度,核实有关情况,指导借款人、共同还款人在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等有关资料上当面签字,并网上报批及存档作为贷款审批依据,同时向借款申请人出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理回执》,告知借款申请人后续手续相关信息;

①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贷款申请,受理人员应及时告知借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及补正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借款申请人。

②贷款受理人员应在贷款信息系统完成信息录入,按照规范的要求签署受理意见,将受理资料整理后上传贷款在线审批系统。

③受理人员要从手续、资料、证件、证明、印章、时间、利率等要件严格认真审查把关。贷款资料填写必须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粘贴整齐、不错漏、不潦草、不涂改,每一环节的受理人、审核人都要对所经办的每一笔业务负责认真审核签字,实行终身负责制。保证原始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不能因为实行网上审批而忽略原始资料。基本信息录入要全面、准确、认真,办事处、管理部主任要严格认真审查把关,确保录入信息与原始资料绝对一致,所需资料原件全部摆放整齐,统一姿势,清晰扫描到贷款在线审批系统。若出现未按政策制度受理、不按要求规范录入,扫描原件不清、不整齐、横七竖八、漏扫、串扫、重复扫描、扫描无关资料的等现象将退回,并作为工作差错和失职记录进入年度考核指标内容,视情逐级逐环节从重追处。若出现没按政策制度审核、把关的或内外串通造假等行为的,一经发现查实,从快、从严、从重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贷款初审、复审

(一)、初审及复审人员可以相互兼任,相互制约,应认真结合贷款申请资料对受理人员提出的受理意见、公积金缴存情况、拟申请贷款期限、拟申请贷款金额、首付款比例、利率等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对借款人申请贷款相关情况进行评价。

(二)、初审及复审人员在完成复核工作的基础上,应建立交叉联审制度,相互制约并做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1、通过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登记查询证明和银行征信系统的个人信用报告,审核确定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房屋套数;

2、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公积金中心贷款信息等,审核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信用情况;

3、借款申请人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装修合同(协议)是否符合中心相关规定;

4、按照规定审核借款申请人拟提供的担保;

5、审核中心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及其他事项。

(三)、对于借款申请人拟提供抵押担保的,审核人员应根据提交的抵押物权属证明或合同(协议)等文件的相关内容,审核是否符合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抵押登记相关政策要求。

(四)、 审核抵押物价值应符合管理中心相关规定:

1、对于借款申请人以所购商品房作为抵押物的,以房屋成交价值办理抵押;

2、对于借款申请人以所购二手住房作为抵押物的,以抵押物交易价格办理抵押;

3、对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或异地购房的,应对借款申请人拟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以抵押物全部价值办理抵押;

4、借款申请人拟申请贷款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五)、审核借款申请人的购房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抵押物、楼盘备案的地址、面积、楼栋号、房号等信息是否一致。

(六)、审核借款申请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不高于贷款最高年限。

(七)、对于需要以评估方式确定抵押物价值的,抵押物价值由公积金管理机构签约的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并出具符合国家房地产评估规范要求的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

(八)、对于质押担保的,审核人员应完成以下工作:

1、审核质物应为凭证式国债或受委托银行人民币定期存单;

2、审核拟申请贷款金额是质物金额的100%;

3、审核质物到期日应晚于贷款到期日。

(九)、对于保证担保的,审核人员应审核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保证能力、保证意愿等;

(十)、审核人员应根据借款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的购房面积、购房套数、还款能力、担保情况、本地区单笔最高贷款额度、管理中心相关政策制度等要素,确定贷款的期限、金额、利率等。

(十一)、对于符合政策的贷款申请,审核人员应在贷款信息系统中完成信息录入,签署审核意见,并上传贷款管理科稽核。对于不符合政策的贷款申请,审核人员应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退回通知书》并热情告知借款申请人未通过审核的原因及补正内容,将申请材料退还借款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  贷款稽核

(一)、稽核人员应在对审核人员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对贷款申请审核资料进行“三性”复核的基础上,对借款申请人贷款申请进行稽核。

(二)、稽核人员应分析借款人信用情况、还贷能力和担保措施等情况,评价贷款风险,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及贷款发放条件。

(三)、对于可通过贷款审批的贷款申请,稽核人应在贷款信息系统签署审批意见,对不予通过贷款稽核的贷款申请,应通过网上审批系统逐级退回并要求贷款审核人员进一步调查,补充材料或退还申请人。

第四十条  贷款办理流程及时限

贷款办理流程及时限

(一)贷前咨询:借款人到住房公积金中心或登录住房公积金网站或拨打住房公积金12329服务热线等方式提供有关咨询服务;需要办理组合贷款时,应向承办银行咨询办理商业贷款的具体要求。

(二)申请贷款:借款人按照所购住房贷款条件要求备齐原始资料和复印件,填写好贷款申请书和借款合同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贷款。

(三)受理贷款(首受):贷款业务人员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审核提交的证件、证明、确定贷款额度、年限、利率等。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完善手续。(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初审贷款:初审员对首受人员受理的贷款资料和有效期进行初审,主要包括申请所需资料、手续、证件、证明、印章、时间、有效期等要件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在贷款审批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后报办事处、管理部主任审核。(二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复审贷款:办事处、管理部主任对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担保方式、可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审核通过后在贷款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报管理中心贷款管理科综合稽核,对审核中发现有疑问的退回初审人进一步调查核实。(二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稽核贷款:贷款管理科对借款申请人的资料进行综合稽核,确保申请资料的完整、合规、真实和有效。综合稽核后出具稽核意见,稽核通过的将贷款申请资料和稽核意见报送贷款审批人,有疑问的说明原因逐级退回贷款申请资料并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复核稽核:中心分管主任根据贷款相关政策规定对综合稽核结果进行确认并签批意见。复核通过后将贷款资料返回办事处、管理部,复核未通过的需注明原因由贷款受理人员告知借款申请人不予贷款原因并返还贷款申请资料,同时追处初审、复审、稽核人员责任。(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正常情况下:只要所需资料、手续、证件、证明、印章、时间、有效期等符合要件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的相关规定,从申请贷款到审批贷款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银行复核:将贷款资料移交给各承办银行,银行审核、审批,审批盖章通过后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产抵押手续。(时间由借款人或开发商、房地产管理部门决定快慢)。

(九)办理抵押: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到承办银行通知后携带相关资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手续。(时间由借款人、银行决定快慢)。

(十)交保证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产抵押办理到位后缴交贷款保证金。(时间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决定)。

(十一)签署借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产抵押及贷款保证金缴交到位后,由承办银行通知借款人签署借款借据。

(十二)设立账户:借款人签署借款借据后在承办银行设立个人还款账户。

银行复核到设立账户环节办理时间由(借款人、承办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掌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权跟踪督办)

(十三)申请、审批、发放贷款:承办银行向办事处、管理部提出划款申请,办事处、管理部综合复核抵押、贷款保证金是否到位,到位后管理中心财务会计科根据资金计划情况,首先保障购买首套房中的二手房、现房的贷款发放,其次保障二套房中的二手房、现房贷款发放,对购买其他二套房、期房的依据楼盘竣工时间和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时间实行轮候制。

(十四)按期还款:承办银行每月从借款人约定的个人账户内扣划当月应还款本息。

(十五)结清贷款:由承办银行出具还清证明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借款人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撤销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贷款偿还

(一)、 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年以内(含1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年以上的还款方式有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供借款人选择,但一经确定在整个还款期内不能变更。

(二)、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每月将应还贷款本息直接存入还款账户和承办银行按月直接扣划还贷本息。如因还款账户金额不足造成贷款逾期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记账逾期罚息。

(三)、住房贷款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如发现借款人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借款人办理贷款满一年后,可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可采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方式。一个贷款周期只能允许三次提前还款,办理要件:提前还贷申请表、借款人身份证。办理流程:借款人向承办银行书面申请、承办银行审核、借款人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1、一次性归还本息。借款人提出申请审批通过后到承办银行办理结清手续;

2、提前部分还贷。借款人提出申请确定提前还贷金额及提前还款日审批通过后到承办银行办理还款手续并确定剩余贷款的还贷计算方式。

第四十二条  贷后管理

贷后管理是指贷款自发放后所涉及的贷后检查与风险监测、贷款催收管理、档案资料管理、贷款核销等工作。

(一)、贷后检查与风险监测

各县(市)办事处、管理部应在贷款发放后开展贷后检查与风险监测工作,相关工作宜通过借款人回访、查阅档案资料,采集、分析贷款信息系统、外部相关业务系统,以及有关信息报告中的相关信息等方式进行。贷后检查与风险监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借款人资信情况、还款情况、收入状况及其他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重大变化等情况;

2、保证人的财务状况、重大体制变化及其他可能影响担保能力的重大变化等情况;

3、贷款资产质量情况,包括贷款的风险状况、借款人还款情况、担保物的权属及价值变动情况、不良贷款分布情况等,加强对期房抵押登记转现房抵押登记管理,并督促各房地产企业及时办理期房转现房抵押手续;

4、贷款信息质量情况,包括借款人信息、担保债权和担保物权信息的完备性、准确性、有效性等;

5、其他潜在风险事项,包括贷款的真实性、贷款使用的合规性等。

各办事处、管理部对贷后检查及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的风险事项和问题,应及时分析、报告并采取相应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

(二)、贷款催收管理

1、各办事处、管理部应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其中逾期贷款主要包括次级、可疑和损失三级:①正常类贷款。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正常还款和逾期1-2期可列入正常类贷款;②关注类贷款。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逾期3-6期可列为关注类贷款;③次级类贷款。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逾期7-9期可列入次级贷款;④可疑类贷款。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逾期10-12期列入可疑类贷款;⑤损失类贷款。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逾期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逾期13期以上(含13期)可列入损失类贷款。

2、各办事处、管理部应在贷款发生违约后,及时开展相应催收工作,并根据催收结果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各办事处、管理部应结合贷款违约情况、借款人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情况,督办承办银行分阶段采取短信、电话、信函、上门和司法诉讼等合法手段对借款人、保证人进行催收或追偿,催收覆盖面应达到100%,并形成催收记录及证明材料。

4、各办事处、管理部要定专人催收贷款逾期,做好催收登记,对贷款逾期六期以上的承办银行按季考核,逾期率超过1‰的暂停支付贷款手续费;逾期率超过2‰的暂停承办贷款业务;逾期率为零的承办银行在资金存量及贷款份额分配等方面可视情适当予以倾斜。每季度综合考评一次。根据考评情况调整贷款发放额度,贷款发放银行连续两个季度考评不合格的,视情减少或暂停办理贷款业务。

5、在催收过程中,对于还款记录和意愿良好、由于客观原因出现暂时经济困难的,可协商借款人采取延长借款期限、调整还款计划等合同变更手段进行早期干预,防止贷款进一步恶化。

(三)、贷款核销

各县市办事处、管理部严格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10号)文件对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进行申报及审批。

(四)、档案管理

1、档案资料是指在贷款受理、审核、审批、发放和贷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依据作用和参考利用价值的实体档案资料和电子档案资料。

2、各办事处、管理部应随各项贷款业务的发生完成,按照材料完整、集中管理、使用方便的原则及时将相关业务材料及其他必要材料进行严格认真整理归档。

3、各办事处、管理部应按照信息完整、数据安全、内容准确、使用方便的原则管理贷款电子数据档案。

4、对于不动产登记证明、权利质押证明等重要物品及单证,应及时归档并设置专门的档案库房或保险柜进行存放,并定期检查,不得遗漏或丢失、损毁。

5、贷款档案应保管至贷款还清,经管理中心鉴定无未了事项后方可销毁,贷款实体档案销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审批、监销;贷款电子数据档案应永久存储。

6、各办事处、管理部应对档案资料接收、整理、保管、借阅、使用、退回退还、移交归档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建立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十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