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十政发〔2020〕2号)自2020年3月1日实施以来,为我市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要求,我局对十政发〔2020〕2号文件进行了评估,认为结合实际情况,需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发布实施。
二、起草过程
按照《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函〔2023〕31号)和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续工作推进会的要求,我局起草了《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10月27日-11月27日在市林业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12月5日-12月10日,我局致函相关市直单位征求意见,结合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反馈的部分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形成了《关于禁止猎捕野生保护动物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三、主要内容
《通告》一共八条,具体内容如下:
前言,目的依据。明确了《通告》的制定目标和主要法律依据。
第一条,禁猎(捕)物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通告》明确纳入禁止猎捕范围的野生保护动物为列入国家、省相关名录中的保护动物。
第二条,禁猎(捕)区、禁猎(捕)期。《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通告》明确十堰市全域全年实行禁猎(捕),是对我市保护野生动物的形式予以完善。
第三条,禁猎(捕)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野保法》仅明确列明14种禁止使用的工具或方式,《通告》明确禁止使用任何工具和方式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是对我市保护野生动物更高水平的要求。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作出了规定,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应由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通告》的规定为行政处罚完善了依据。
第四条,特殊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对特殊情况下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申请特许猎捕证;第十五条对特殊情况下需要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申请狩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对特殊情况下需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申请特许捕捉证都作出了明确规定,《通告》对因科学研究、资源调查、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保护动物的情形进行了强调。
第五条,部门监管。明确了具体监管、执法主体,相关部门的职责更加明确。
第六条,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对在禁猎(渔)区、禁猎(渔)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第四十六条对在禁猎(渔)区、禁猎(渔)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通告》对此进行了强调。
第七条,群众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通告》对公安、林业、农业农村部门的举报电话予以明确。
第八条,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