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办事处: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加强作风建设,牢固树立规矩意识、纪律意识,确保中心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干部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现予印发,并自下发之日起严格执行。
2021年12月9日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干部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加强作风建设,提高工作质效,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全体干部职工牢固树立规矩意识、纪律意识,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遵守纪律,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在工作时间内不擅离职守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二条 加强对干部职工出勤情况的考核,并与本人年度考核、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挂钩。
第三条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工作责任制。
(一)各科室、办事处负责同志为本部门出勤管理和督促检查的第一责任人。
(二)干部职工请假必须事先由本人填写请假申请表,说明请假理由和起止时间,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假种分为病假、事假和公休假(包括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和年休假等,具体休假时间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三)审批程序。各科室副科级(含)以下干部职工请假1天以内的由所在科室负责同志审批,请假1天以上的由所在科室负责同志审批后报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各办事处副科级(含)以下干部职工请假3天以内的由所在办事处负责同志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由所在办事处负责同志审批后报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各科室、办事处负责同志请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1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中心主要领导批准;中心副县级以上领导请假由中心主要领导批准;中心副县级以上领导和各科室、办事处负责同志离开十堰辖区的必须先向中心主要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开辖区。
(四)确有特殊情况未能在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应按审批权限,采用电话或短信方式请假,事后第一时间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干部职工请假批准后,应向所在部门负责同志或部门有关人员交接本人负责的工作事项,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影响正常工作,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
(六)假期结束后应按时到岗,按审批权限销假。假满后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岗的,应及时向准假领导说明情况,并电话或短信方式续假,返回单位后第一时间补办续假手续。
(七)严格上下班考勤。由审计监察科负责监督落实,除做好每月的考勤统计外,还应加强对正常工作时间作风纪律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干部职工发生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当月累计迟到、早退达到3次以上的,给予警告;当月累计达到5次者,按旷工1天论处,并在中心内通报批评。
(二)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到岗的、本人虽提出请假申请但未得到批准而离岗的、擅离职守或假满不按时到岗销假的,视为旷工,旷工达到一定天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假期待遇。凡履行请假手续并报经批准后,享受下列假期待遇:
(一)干部职工探亲、婚、丧、产假和年休假,在规定时间以内的,分别按有关规定享受假期待遇。一年内连续病假超过三个月或事假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待遇。
(二)抵扣年休假以后的事假,按实际天数扣发本人相应的工资和绩效。
(三)本年度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以上者、病假累计达到30天以上者,年终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和评为先进工作者。
第六条 干部职工年休假不跨年度安排,须在抵扣事、病假后有结余时间方可安排休假。
第七条 假期计算。干部职工婚嫁、病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期间如有国家相关假期政策的调整则按照国家最新相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 各科室、办事处要加强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自觉遵守请销假制度。领导干部和党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对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由机关纪委跟踪追责问责。
第九条 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执行。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公室
2021年12月9日印发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
科室及办事处 | |||||
姓名 | 现任职务 | 参加工作 时间 | |||
工作年限 | 请假类型 | 请假天数 | |||
请假原因 及理由 | 年月日 | ||||
科室(办事处) 负责人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中心分管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中心主要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1、此表需在经领导批示的当天交办公室。
2、办公室负责每周汇总并将相关情况通知审计监察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