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16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3月14日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要求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二、主要措施
(一)关于减征范围。除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各类用人单位均为减征对象,对其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征,生育保险费不减征,减征单位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减征,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减征。
关于减征幅度。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应缴额的一半征收,即,单位缴费费率由8%减半至4%。
(三)关于减征期限。全市统一减征期限为5个月,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对于已经缴纳减征时段医保费的,超交部分冲抵以后月份的单位缴费。
(四)关于缓缴政策。对享受减征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减征后的应缴部分可申请缓缴。缓缴期累计不超过6个月,即,7月份补缴2月份应缴医保费,8月份补缴3月份应缴医保费,以此类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关于待遇保障。减征和缓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医保待遇,不降低参保人员各项待遇标准,不影响个人参保权益记录。
(六)关于已缴纳医保费的处理。此次减征的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减征期限内已按正常费率缴纳医保费的,可按照我省社会保险费退费的有关规定办理退费,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