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民政(公共事务)局、财政局:
现将《十堰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十堰市民政局 十堰市财政局
2025年9月15日
十堰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葬法,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政部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地生态安葬,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采用树葬、壁葬、塔葬、草坪葬、花坛葬、骨灰撒散、骨灰深埋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三条 各县(市、区)辖区内已运营且具备节地生态安葬条件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可确定为节地生态安葬定点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定点服务单位)。同时,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明确定点服务单位保障服务对象和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定点服务单位名单。
当地无适合定点服务单位的,县级民政部门可向市民政局申请,由市民政局协调确定定点服务单位。
第四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的制定完善、组织实施、申请审批和业务监督,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管理,定点服务单位负责服务提供、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的对象范围是:十堰市辖区内去世后实行火化且在定点服务单位按节地生态葬式标准安葬的全体居民(包括非十堰户籍的常住居民)。
第六条 节地生态安葬的奖励标准:
(一)骨灰撒散或骨灰不装盒深埋且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的,对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例,并免除安葬设施使用费。
(二)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且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的,对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例,并免除安葬设施使用费。
(三)实行壁葬、塔葬、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的,对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例,并免除安葬设施使用费。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第七条 节地生态安葬的葬式标准:
(一)骨灰撒散:由定点服务单位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或在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定的区域(含树葬、草坪葬、花坛葬区域)将骨灰撒散(不保留骨灰),不单独立碑,可设置集体纪念设施。
(二)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且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由定点服务单位在指定区域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1.2m以上),将开挖后的墓穴自然回填、不做硬化,回填后不留坟头、不立碑,恢复自然原貌,公墓单位能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合理重复使用该区域。可设置集体纪念设施。
(三)壁葬: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修建的生态环保壁葬设施内安葬骨灰。壁葬格位的长、深、高分别不超过50cm、40cm、30cm。
(四)塔葬: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内修建的生态环保塔葬设施内安葬骨灰。
(五)树葬: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内的树葬区域进行骨灰安葬。骨灰埋在树下的深度为0.5m~1m,每例骨灰盒占地面积控制在0.2㎡以内,对开挖的墓穴自然回填、不硬化、不留坟头。可设置长宽不超过30cm、25cm的卧碑,底座高度小于0.2m。
(六)草坪葬: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内的草坪葬区进行骨灰安葬。安葬深度为0.5m~1m,每例骨灰盒占地面积控制在0.2㎡以内,对开挖的墓穴自然回填、不硬化、不留坟头,恢复草坪原貌,可设置长宽不超过30cm、25cm的卧碑,底座高度小于0.2m。
(七)花坛葬: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内的花坛葬区域进行骨灰安葬。安葬深度为0.5m~1m,每例骨灰盒占地面积控制在0.2㎡以内,对开挖的墓穴自然回填、不硬化、不留坟头,恢复花卉种植地原貌,可在花坛上设置铭牌或标识。
第八条 定点服务单位提供的节地生态安葬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专门的壁葬区(塔葬区),且无不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豪华壁葬(塔葬)设施;
(二)有专门的树葬区,且种植的树木符合片区分类、层次分明、树种多样的要求;
(三)有专门的草坪葬区,且符合初始草坪成规模并成活的要求;
(四)有专门的花坛葬区,且符合根据实际情况种植并及时更换花卉的要求,能够保持安葬时花坛样貌,冬季做好花坛花卉的保温防冻工作。
第九条 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逝者骨灰在定点服务单位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生态安葬后30天内,由经办人(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向定点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十堰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审批表》(附件1)。
(二)审核。受理申请的定点服务单位,应当对经办人提供的相关证件进行审核,并在《十堰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审批表》上签注审核意见,并复印留存相关证件资料后报送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收到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条件的,在《十堰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
(四)核拨。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生态安葬奖补花名册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条 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逝者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非十堰户籍需提供常住证明材料);
(三)经办人身份证和有效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定点服务单位在核验上述材料的基础上,提供墓位证(骨灰撒散的无需提供)及节地生态安葬现场图片资料,并长期保存相关影像视频资料。
因特殊情况,申请人无法提供逝者身份证、户口簿、火化证明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签订《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2),由定点服务单位向相关部门核实。
第十一条 定点服务单位及时将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资料报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审批后报当地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二条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部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一)在十堰市殡葬管理所管理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实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奖补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
(二)在各县(市、区)定点服务单位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的人员,奖补费用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 定点服务单位负责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档案一式两份,原件由定点服务单位留存,复印件交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存档。
档案资料应按照一人一档、统一编号的要求分年度进行归档,确保资料真实完整、图文清晰。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管。对挤占、挪用、骗取奖补资金的定点服务单位,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取消定点单位资格;对领取奖补资金后擅自改变葬式葬法且不符合生态节地安葬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缴奖补资金,并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处置权的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