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发文日期: 2025年12月29日 11:20:00 | |
| 来源: 十堰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据资源规划建设领导小组 |
各县(市、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据资源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市直有关单位:
《十堰市市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十堰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据资源
规划建设领导小组
2025年12月15日
十堰市市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为推进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发改数据规〔2025〕27号)《湖北省数据条例》(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25〕3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十堰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背景
公共数据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要求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推动数据资源供给;《湖北省深化国有“三资”管理改革 推动大财政体系建设走深走实总体工作方案》明确,构建“统一授权+特许开发”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近年来,十堰市持续推进“云、网、数、安”等基础设施建设,已建成覆盖市、县两级的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平台、大数据能力平台等数据底座,累计归集省、市各类基础数据超100亿条,奠定了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基础。制定本方案将为我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发展与安全,兼顾效率与公平,按照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益优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的原则,着力扩大公共数据供给,有效促进公共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助力十堰市“十五五”数字经济快速安全发展。
具体目标为:到2026年6月,市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和开发利用制度初步建立,上线数据产品6个以上。到2028年底,入驻市级授权运营平台的数据产品开发商超过50家,开发数据产品和服务数量超过100个。到“十五五”末,全面建成数据要素生态体系,公共数据在赋能实体经济、扩大消费需求、拓展投资空间、提升治理能力中的要素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授权运营模式
十堰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采用整体授权模式,市数据局为市本级实施机构。在数据增值潜力显著,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赋能和科学研究的部分领域,由市数据局会同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逐步探索实施分领域授权或依场景授权。各县(市、区)数据主管部门为本级公共数据整体授权运营实施机构,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整体授权运营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开展授权运营活动。
(二)遴选授权运营机构
市数据局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依法确定市级运营机构。授权运营机构应具备数据产品开发、运营服务和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良好,参与运营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具体确定流程如下。
1. 发布公告。市数据局对外发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构征集公告,明确授权模式、授权范围、申报条件、评审标准及有关要求。
2. 提交申请。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数据局提交申请,申请资料包括整体授权运营申请表、运营方案、近一年的第三方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数据安全承诺书、安全风险自评报告等。
3. 确定主体。市数据局组织对申报单位的运营方案、业务技术实力、安全条件、信用条件、服务响应能力、应急处置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审,依法确定市级运营机构,并向社会公示。
4. 签订协议。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市数据局与运营机构签订授权运营协议。授权运营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具体期限以协议约定为准。协议签订前,协议内容经市数据局“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并报市政府和省数据局备案。
(三)建设授权运营平台
市数据局组织市级运营机构,依托省级授权运营平台,在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以下简称市授权运营平台)。平台由市数据局负责管理,提供授权管理、数据存证、隐私计算、产品开发、安全防护、运营监管等基础支撑和管理功能,实现“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
(四)规范授权运营数据管理
1. 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市数据局依托市大数据能力平台,指导市直行政单位和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数据提供单位),规范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进行分类分级,强化数据资源汇聚,构建高质量公共数据资源体系。
2. 确定授权运营数据资源目录。市数据局会同数据提供单位,依据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结合授权运营场景和市场需求,筛选确定拟纳入授权运营的数据资源目录,通过市授权运营平台发布并保持动态更新。数据提供单位对拟纳入授权运营的数据资源进行标准化治理,并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上进行登记。结合市场调研情况,初期将围绕金融服务、低空经济、医疗健康、城市治理等领域开展市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第一批授权运营资源目录见附件。
3. 应用场景管理。运营机构结合我市实际,通过市场调研编制场景建设方案。市数据局会同数据提供单位,按照“一场景一审核”原则,对建设方案进行论证,评估应用场景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商业模式,以及数据需求的合理性、必要性、可满足性等,并将评审结果告知运营机构。
4. 数据接入管理。运营机构基于已审核通过的应用场景,向市数据局提出公共数据使用申请,市数据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保密审查后,将公共数据脱敏、加密和匿名化处理后传输至市授权运营平台,形成授权数据资源库。运营机构、数据产品开发商(以下简称数商)在数据处理、产品开发过程中发现公共数据存在质量问题的,可通过市授权运营平台提出校核需求,数据提供单位及时校核、更正。
(五)开发运营数据产品
1. 产品开发和审核。依托市授权运营平台,运营机构可自行或引入数商进行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开发。数商入驻管理规范、社会数据接入和使用规范、安全责任规范等,由运营机构制定,报市数据局审核同意后实施。鼓励运营机构、数商根据市场需求,将依法获取的社会数据接入市授权运营平台,促进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融合开发利用。运营机构不得进行二次授权或转授权,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再开发,不得与开发主体达成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垄断行为。
2. 产品登记交易。数据产品和服务经市数据局合规审核后,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登记发布。涉及交易的,通过省数据流通交易平台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发布及交易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3. 产品服务定价。运营机构开发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免费提供;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数据局核定最高准许收入。运营机构在不高于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运营首年,由市数据局指导运营机构制定试行收费标准,运营满一年后,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数据局结合运营机构年度运营情况制定具体上限收费标准。
4. 运营收益分配。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市财政局会同市数据局等部门,探索建立数据授权运营收益分配及动态调整机制。数据提供单位、运营机构、数商按照协议比例分成。行政事业单位获得的收益纳入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国有企业获得的收益应依规向财政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5. 授权运营激励。市数据局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建立公共数据贡献评价指标体系,对数据提供单位数据贡献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信息化项目立项、试点示范申请、优秀案例评选等重要参考。
(六)强化授权运营监管
1. 加强数据安全管控。市数据局会同数据提供单位建立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管理机制,监督指导运营机构、数商健全数据安全制度,履行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严格按授权范围开发数据产品和服务,确保公共数据管理、开发利用、服务支撑等全过程安全可控。
2. 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市数据局在授权运营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披露授权对象、内容、范围和时限。授权运营机构每半年通过公开渠道公示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 开展授权运营评估。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行动态备案和年度报告制。运营机构每年向市数据局提交授权运营年度报告。市数据局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运营情况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运营资格终止或再次授权运营的重要依据。
4. 规范授权运营退出管理。授权运营协议期满后,根据运营情况和评估结果,依法依规续签协议。授权运营机构不遵守规章制度或协议约定,出现数据安全事故、经营不善、无法继续履行运营职责等情况时,市数据局依法依规暂停其授权运营资格或提前终止协议。授权运营期满或异常终止后,市数据局及时撤销运营机构在市授权运营平台中的相关权限及数据资源,留存相关网络日志不少于1年。退出的运营机构应配合市数据局做好数据相关的交接工作和业务清理。
四、组织实施
市数据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建设、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组织实施、全流程监管和运营成效评估等;市发改委会同市数据局负责统筹制定公共数据相关定价管理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数据局负责加强公共数据资产管理;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发改、经信、司法等部门建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推进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网信、公安、国安、保密、国资、审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指导和安全监管工作。数据提供单位负责本单位公共数据的汇聚治理、分类分级、数据供给、数据校核和安全管理等工作,配合市数据局对授权运营场景和数据资源申请进行必要的审核,防范数据汇聚、关联引发的泄密风险。
附件:1.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用语含义
2.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资源目录(第一批)
3. 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第一批)
附件1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用语含义
公共数据,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运输、教育、医疗、文化旅游、体育、环境保护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对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加工处理,开发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并向社会提供的行为。
实施机构,是指结合授权模式确定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授权运营活动的单位。
运营机构,是指按照规范程序获得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是指依托公共数据资源平台集约化建设,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提供安全可信的数据开发利用环境,对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开发利用、监督监管等管理服务的数字化系统。
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是指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加工形成的数据集、数据接口、数据模型、数据报告、评价指数等。
数据产品开发商,是指依托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开发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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