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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堰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2025/12/01 2.0w 阅读 544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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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堰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日期: 2025-09-01

   来源: 十堰市公安局

为规范全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有关活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共安全,促进低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公安局起草了《十堰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十堰市公安局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集方式: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征集时间:2025718-818日,截至2024年818日,共收到意见建议1条,经研究相关法规未采纳。

征求群众具体1条意见为对办法第八条中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时应当在机身上载有完整实名登记信息的识别牌。识别牌不得涂改、伪造、买卖和转让建议修改为:“如有在公安执法人员需要检查或在飞行需要报备的风景区警务系统报备时,无人机持有者通过手机app、照片等形式出示识别牌图片。同时,以机身内的序列号(sn)来作为识别牌使用,并在执法人员需要时出示”。

收到意见建议后,我单位认真组织研究,根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第92.205条实名登记要求(a)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进行实名登记,取得登记标志后方可激活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第92.211条实名登记标志(a)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标志包括UAS和实名登记号。实名登记号为8位阿拉伯数字、罗马体大写字母或者二者的组合。(b)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完成实名登记后,所有人可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获取实名登记标志和实名登记二维码。(c)实名登记二维码可查询实名登记的详细信息。第92.213条实名登记的标识(a)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实名登记标志应当粘贴或者喷涂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保持清晰可辨、便于查看。(b)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实名登记标志的位置、字体和尺寸应当按照民航局的规定进行标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1.3 登记要求“自2017年6月1日起,民用无人机的拥有者必须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实名登记。2017年8月31日后,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如果未按照本管理规定实施实名登记和粘贴登记标志的,其行为将被视为违反法规的非法行为,其无人机的使用将受影响,监管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上述情况,故未采纳意见。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