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低空经济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质生产力的代表,坚守安全底线是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根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促进低空经济健康发展,要高度重视安全问题,强化相应的监管”。今年“低空经济”再次写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表述从去年的“积极打造”变为“安全健康发展”,更加凸显了安全发展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市无人驾驶航空器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低空安全和公共安全风险也日益凸显。为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管理,保障低空空域安全,根据2025年2月13日,市政府研究推进低空经济发展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公安局组织研究起草了《十堰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强化低空安全制度牵引和服务保障,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的低空经济法律规范体系,以高水平安全保障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五条,遵循安全第一、服务发展、分类管理、协同监管的原则。从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管理平台、空域使用、操作规范、保障措施等方面,规范本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安全管理。
(一)明确工作职责。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为新兴业态,安全管理工作不仅需要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任务,还需要建立健全信息协调和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因此,《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分别明确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市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气象、资建等市直单位的部门职责。
(二)搭建管理平台。为了提升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飞行活动的安全管理效能,《办法》在第六条明确了市低空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服务内容,加强与国家、省级平台信息共享和安全动态监管,发挥引导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者合法、安全、有序飞行的功能作用。
(三)细化操作规范。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行为规范作出详细规定。《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登记及识别牌内容,第十条对投保责任保险作出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操控员的一般行为规范和避让规则,第第十三条列举禁止行为。
(四)规范活动管理。为合理确定适飞空域,确保飞行活动有序进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飞行表演活动管理,第十五条遵守公序良俗,第十六条违法处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应急处突,第十九条,设置管制空域的地面警示标志,第二十条,空中不明情况和违规飞行的先期处置、现场处置。
(五)强化保障措施。为防范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低空安全的威胁,《办法》对技术防空、反制设备的使用、责任保险的义务、处置处罚的权力作出规定。其中第二十一条明确对无人机使用者违规飞行、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安全的行为处置措施,第二十二条对反制设备的使用主体和要求作出规定,第二十三条,对相关违法犯罪的处置进行规定。
三、特色亮点
《办法》符合我市实际情况,旨在保障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及相关活动安全,以促进低空经济的健康安全有序发展。
(一)保障平台运行。明确由市低空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保障空中飞行秩序可管可控,平台面向社会公布适飞区域、实时发布临时管制空域信息、监管飞行活动等,引导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合法、安全、有序飞行。
(二)规范飞行管理。细化了操控员的行为规范,确保飞行活动的安全可控。引导低空行业单位、操控人员和飞行器具信息登记及更新,为低空飞行管理夯实行业信息数据基础。
(三)鼓励创新参与。办法鼓励技术创新,鼓励相关专业院校、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组织和群众依法参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治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的协同作用,增强行业的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