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十堰市市场监管局聚焦网络订餐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扎实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依法从严查办一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形成有效监管震慑,推动网络餐饮经营秩序持续规范,切实保障群众饮食安全,4月10日,该局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符且未办理变更登记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12日,张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某餐饮店涉嫌存在实际经营地址与平台注册地址不符、且未依法办理经营地址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经查,该餐饮店实际经营地址位于张湾区红卫街道,但其在网络餐饮服务平台上公示的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该行为涉嫌误导消费者购买,属于隐瞒真实经营信息的违法经营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张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网络餐饮经营者在平台公示的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且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隐藏着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本案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必须如实公示经营信息,严格履行信息变更登记义务,不得采取任何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切实履行入网审查主体责任,加强对入网经营者信息的动态核查,从源头防范违法经营行为。
案例二:未经许可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18日,郧西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线上巡察时发现,某小吃服务店在美团外卖平台上销售“手工凉皮”等冷食类食品。经查,该小吃服务店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仅为“热食类食品制售”,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资质,且其经营场所内未配备冷食加工专用操作设备和符合要求的操作场所,不具备冷食类食品制售条件。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郧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冷食类食品,并对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冷食类食品制售对操作环境、加工设备、储存条件等有着严格要求,擅自超许可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极易引发食品安全风险,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本案明确释放“网络不是监管盲区、线上经营同样需守规”的强烈信号,警示所有网络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严禁超范围经营,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三: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25日,竹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竹山县城关镇某面馆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面馆同时通过网络餐饮平台和线下实体店开展经营活动,其中一名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加工、销售工作的从业人员,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不符合从业人员上岗从业要求。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竹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督促相关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对当事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是防范食源性疾病传播、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防线,也是网络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的法定义务。本案提醒广大网络餐饮经营者,要切实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同时告知消费者,如发现网络餐饮经营者存在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超范围经营等违法线索,可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共同守护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记者 吴楠 通讯员 顾乙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