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05/31 3.5k 阅读 496 点赞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中心营商环境,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部署安排,打造具有十堰特色的“十堰事事通”政务服务品牌,进一步优化缴存、提取业务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现就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离休、退休提取公积金

1、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免提交退休证明材料,凭身份证和I类银行卡可办理。

2、职工因提前退休或特殊工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应提供退休证明或批复退休的相关手续办理。

二、解除劳动关系提取公积金

职工离职后,单位办理封存业务,应提供职工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未再就业,账户封存满半年提取公积金的无需再提供《离职证明》。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公积金

申请材料: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医学死亡证明、或死亡户籍注销证明、或宣告死亡判决书等)、Ⅰ类银行卡、提取申请人身份证、继承人承诺书。

1.提取申请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提供已故职工Ⅰ类银行卡、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户口本或结婚证),提取资金划转至已故职工银行账户。

2.提取申请人非第一顺序继承人、或已故职工无有效Ⅰ类银行卡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I类银行卡,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提取资金划转至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账户。

四、委托代办提取公积金

1、提取申请人委托直系亲属代办提取手续的,除提供必要的业务资料外,受委托人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证明亲属关系,无须提供公证委托书,提取资金应划转至职工本人账户。

2、提取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提取手续的,除提供必要的业务资料外,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提取资金应划转至职工本人账户。

3、死亡提取应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不可委托代办。

4、对于不愿提供公证委托书的申请人,在外地的,可建议其在“跨省通办”业务平台发起业务办理申请;在本地但身体不便的,可提供上门服务。

五、本通知于2023年5月 18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