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现将十堰(市)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 20 名委员,2017年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2016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和《2017年度十堰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正县级事业单位,设6个处(科), 3 个管理部, 1个分中心。从业人员232人,其中,在编136人,非在编96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7年,新开户单位379家,实缴单位3671 家,净增单位184家;新开户职工2.52万人,实缴职工26.13 万人,净增职工3.11万人;缴存额34.96亿元,同比增长14.06%。2017年末,缴存总额232.98亿元,同比增长17.65%;缴存余额120.84亿元,同比增长12.18%。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12家,比上年增加3家。
(二)提取:2017年,提取额21.85亿元,同比增长25.86 %;占当年缴存额的62.5%,比上年增加 5.86个百分点。2017年末,提取总额112.14亿元,同比增长24.21 %。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70万元,其中,市中心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 5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50万元;东风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70万元,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7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70万元。
2017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68万笔21.2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9.30 %、30.10%。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58万笔18.17亿元,东风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1万笔3.4亿元。
2017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5.67亿元。其中,市中心4.87亿元,东风分中心0.80亿元。
2017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45万笔 88.17亿元,贷款余额60.20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8.04%、31.73 %、34.89 %。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49.82%,比上年增加8.39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6家,比上年增加0家。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17年,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0亿元,回收项目贷款0亿元。2017年末,累计发放项目贷款0亿元,项目贷款余额0 亿元。
(四)购买国债:2017年,购买(记账式、凭证式)国债0亿元,(兑付、转让、收回)国债0亿元。2017年末,国债余额0亿元,比上年减少(增加)0亿元。
(五)融资:2017年,融资0亿元,归还0亿元。2017年末,融资总额0亿元,融资余额0亿元。
(六)资金存储:2017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61.16亿元。其中,活期0.36 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16.52亿元,1年以上定期41.67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 2.61亿元。
(七)资金运用率:2017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49.82%,比上年增加8.39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7年,业务收入38205.47万元,同比增长3.40%。其中,市中心31733.32万元,东风分中心6472.15万元;存款利息21814.46万元,委托贷款利息16340.11 万元,国债利息0万元,其他50.90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7年,业务支出18377.84万元,同比增长17.86%。其中,市中心15173.26万元,东风分中心3204.58万元;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17491.61万元,归集手续费101.09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776.30万元,其他8.85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7年,增值收益19827.63万元,同比下降7.16%。其中,市中心16560.06万元,东风分中心3267.57万元;增值收益率1.75%,比上年减少0.38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7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6019.99万元,提取管理费用3424.18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10383.46万元。
2017年,上缴财政管理费用 2901.29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0604.93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8354.31万元,东风分中心上缴(企业内部) 2250.62万元。
2017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0250.19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8713.83万元。其中,市中心提取44905.95万元,东风分中心提取13807.88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7年,管理费用支出3214.11万元,同比增长(下降)22.09 %。其中,人员经费1559.94万元,公用经费1208.40万元,专项经费445.77万元。
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2883.34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436.13万元、1163.71万元、283.50万元;东风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330.77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 123.81万元、44.69万元、162.27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17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 122.79万元,逾期率0.25‰。其中,市中心0.25‰,东风分中心0‰。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1%提取。2017年,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6019.99万元,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2017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 20250.19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3.36%,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61%。
(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2017年末,逾期项目贷款0万元,逾期率0‰。
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0%提取。2017年,提取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0万元,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0万元,占项目贷款余额的0%,项目贷款逾期额与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2017年末,历史遗留风险资产余额0万元,比上年减少0万元,历史遗留风险资产回收率0%。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7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同比分别增长5.3%、13.51%和14.06%。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2.93 %,国有企业占13.08%,城镇集体企业占0.95%,外商投资企业占0.63%,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3.2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4.36%,其他占4.80%。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6.01%,国有企业占40.39 %,城镇集体企业占0.91 %,外商投资企业占0.43%,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9.69%,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90%,其他占1.67%;中、低收入占97.26%,高收入占2.74%。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5.69 %,国有企业占22.53 %,城镇集体企业占1.21 %,外商投资企业占0.81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0.4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6.08 %,其他占13.27 %;中、低收入占99.32 %,高收入占0.68%。
(二)提取业务:2017年, 6.45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21.85 亿元。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2.2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45.2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25.32%,租赁住房占0.20%,其他占1.46%);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7.76 %(离休和退休提取占20.5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2.14%,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70%,其他占4.40 %)。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6.75 %,高收入占3.25%。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7年,支持职工购建房74.99万平方米(其中:市中心64.51万平方米,东风分中心10.48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23.99%,比上年增加 4.31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52019.8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 18.20%,90-144(含)平方米占77.15%,144平方米以上占 4.65%。购买新房占81%(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占17.6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其他占1.4%。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39.76%,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60.20 %,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04%。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9.35%,30岁-40岁(含)占29.34%,40岁-50岁(含)占23.54%,50岁以上占7.77%;首次申请贷款占97.82 %,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2.18%;中、低收入占98.12 %,高收入占1.88%。
2.异地贷款:2017年,发放异地贷款445笔 14817.70 万元。2017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26179万元,异地贷款余额21916.57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17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笔0万元,支持职工购建住房面积0万平方米,当年贴息额0万元。2017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笔0万元,累计贴息0 万元。
4.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2017年末,累计试点项目0个,贷款额度0亿元,建筑面积0万平方米,可解决0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0个试点项目贷款资金已发放并还清贷款本息。
(四)住房贡献率:2017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06.46%,比上年减少0.33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由于市政府相关领导调整,进行了管委会委员调整,调整后的第三届管委会委员共19人,分别是:周锋、黎贵英、胡建明、杨文学、李馥秀、江新生、魏红、王雅芳、张清甫、金华、杨斐然、曾中阳、陈万和、李东晖、罗杰、王遂众、孔庆阁、骆玮玮、雷红。
当年存贷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为:新增3家归集银行招商银行、汉口银行、邮储银行。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等。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情况为:
一、取消家庭房产登记查询,允许一个家庭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对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对之前已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对之前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二、取消异地缴存职工在十堰辖区内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户籍限制。
三、缴存职工为父母、子女购房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取消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住房使用公积金的限制性条件,同等享受正常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待遇。
五、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对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允许借款人用已有住房作抵押。
六、缴存职工在异地购房,尊重本人的意愿可在十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降低贷款保证金缴交比例,全市统一按贷款金额的5%缴纳。
八、装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提取额度为25万元。
九、实行委托按月划扣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十、缴存职工购买住房可允许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提取公积金金额与公积金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房价的80%;二套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房价的70%。
十一、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逾期记录的职工再次购买住房、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二、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逾期记录的职工,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除第九条待业务软件网络改造升级后开始执行,其余十一条自6月12日起开始执行。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当年服务改进情况为:
1、提取审批流程由9级审批改为6级审批;
2、提取办理时间由原来的3-5个工作日改为即来即办即走;
3、取消原提取审批表需单位盖章。
4、简化相关手续。压缩贷款流程,取消贷款申请书中加盖行政公章。贷款流程由:前台首受人受理→办事处、管理部副主任复核→办事处、管理部主任审批确认→贷款管理科稽核→管理中心领导终审审批→承办银行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房地产企业或借款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期房的缴交保证金→向承办银行划拨委托贷款资金→承办银行发放贷款(共:15个工作日);压缩贷款办理时间,由15个工作日缩短到9个工作日。各分支机构受理面签→各分支机构副主任、主任复核、审批→承办银行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房地产企业或借款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期房的缴交保证金→贷款管理科通过业务稽核贷款政策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向承办银行划拨委托贷款资金→承办银行发放贷款(共:9个工作日)。
5、提高服务质量。开通上门服务、绿色通道、延时服务。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1、规范基础数据。对历史数据按照《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的要求进行梳理,建设标准的底层数据体系。通过业务系统规范基础数据的录入采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规范工作流程。对管理中心的业务流程进行梳理与规范化调整,使业务经办的流程更加便捷高效;面向业务经办的流程实现可视可控的全生命周期过程管理,实现有证可查和有据可依。
3、规范人员配置。实现业务流程和业务岗位的灵活设置,建立系统权限体系,实现业务经办的分级管理。推动管理资源的整合完善,辅助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高管理效率。
4、拓宽服务渠道。新系统将在优化营业网点柜面服务的基础上,以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为载体,拓宽服务渠道,完成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形成类型多样、互为补充的一体化服务体系,满足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的多元化、个性化服务需求。
5、规避风险。通过建设风险防控平台,在廉政、业务操作和资金运营等方面,从权限、流程、操作和运营管理等角度,对风险节点进行严格的控制,形成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
6、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新一代核心业务系统支持根据业务经办和管理的需求调整岗位人员和权限,可有效地提高社会办事效率,降低运营和服务成本。
7、实时结算,政务协同。通过业务协同平台的建设,一方面通过对接住建部的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或与银行定制开发的直连接口实现资金的实时结算;另一方面,用过与其它政务部门信息系统的对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即时查询,保证业务的效率和安全性。(五)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包括:文明单位(行业、窗口)、青年文明号、工人先锋号、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巾帼文明岗)、先进集体和个人等。
2017年12月20日,湖北省委印发《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表彰2014——2016年度省级文明城市和文明村镇、2015——2016年度省级文明单位、第一届省级文明家庭和文明单位(校园)的决定》(鄂文〔2017〕97号),授予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5—2016年度省级文明单位称号。
2017年10月31日,十堰市档案局(十档〔2017〕29号)文件授予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7年市直及驻市档案工作达标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2017年6月30日,十堰市委 十堰市人民政府(十文〔2017〕21号)文件授予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6-2017年度市级精神文明系列创建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2017年3月20日,十堰市档案局(十档〔2017〕11号)文件授予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十堰市十佳市直机关示范档案室”荣誉称号。
2017年3月20日,十堰市委办公室 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十办文〔2017〕11号)文件授予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6年度市直单位综合目标考评先进单位和达标单位”荣誉称号。
2017年2月26日,市委、市政府十文〔2017〕6号文件授予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6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2017年2月26日,市委办、市政府办十办文〔2017〕5号文件授予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治十堰建设绩效考核优秀领导班子荣誉称号。
2017年1月18日,十堰市档案局(十档〔2017〕3号)文件授予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6年十堰市档案工作先进系统”荣誉称号。
(六)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无。
(七)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无。
(八)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无。
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