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市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有关要求,现就开展2025年度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下同)可申请参加评估:
1.2022年12月31日前依法登记成立,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
2.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全市性社会组织;
3.评估等级有效期满2年、自愿申报更高等级评估的全市性社会组织。
已获得2023—2025年度和2024—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评估等级于2025年满有效期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应主动申请参加评估。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连续参加2023、2024年度检查或年报的;
2.2023、2024年度检查结论有一次不合格的;
3.2023、2024年度检查结论均为基本合格的;
4.2023、2024年度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正在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6.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建未建的;
7.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参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出现不予评估情形,或发现与宗旨严重背离的事件,或开展活动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一律取消参评资格或评估等级。
二、评估内容
按照组织类型实施分类评估,从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等方面,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价。评估共分为6个类别,其中社会团体分为行业协会商会类、学术类、联合类、专业类等4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1类,基金会1类。
三、评估等级及时效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4A级、3A级、2A级、1A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5年。
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四、评估程序
(一)评估申报。坚持自愿参加原则,参评社会组织将自评报告(附件1)和评估申报书(附件2)按要求签字盖章后,于8月15日前,报送至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二)资格审查。市民政局对申报的社会组织参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三)专题培训。举办评估工作培训班,针对各类型社会组织特点,解读评估指标,指导做好评估准备。
(四)现场评估。由第三方机构组建评估专家组,在登记机关监督下进行实地评估,提出初评意见。《业务主管单位评价调查表》(附件3)的填报工作另行通知。
(五)等级评定。市民政局组织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会议,审定评估等级并公示、公告。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由市民政局颁发证书和牌匾。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动员宣传。开展社会组织评估,是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引导发挥积极作用、促进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也是落实各项培育扶持政策的基础。请各业务主管单位高度重视,动员支持符合条件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参加评估。各社会组织要把评估作为全面检视自身建设情况、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规范运行的重要途径,积极申报参评。
(二)积极组织参评。拟参评社会组织请按照通知要求,对照评估指标和评分标准(附件4—9),认真准备评估材料。评估资料按2023、2024两个年度准备,确保内容真实、完整。涉及周期性事项的,备查资料要形成闭环。评估标准可在十堰民政信息网或十堰社会组织微信公众号下载。
(三)严肃评估纪律。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纪律,营造“严、准、细、廉、谦”的良好氛围,确保评估过程、评估结果客观、公平、公正。
4.十堰市全市性行业类社会团体评估指标(2025年修订·百分制).doc
5.十堰市全市性学术类社会团体评估指标(2025年修订·百分制).doc
6.十堰市全市性联合类社会团体评估指标(2025年修订·百分制).doc
7.十堰市全市性专业类社会团体评估指标(2025年修订·百分制).doc
8.十堰市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指标(2025年修订·百分制).doc
9.十堰市全市性基金会评估指标(2025年修订·百分制).doc
十堰市民政局
2025年7月28日
(联系单位: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联系电话:0719-8117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