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1.2020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医保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进一步明确要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大力推进大数据应用,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推广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医疗康复、慢性精神疾病等长期住院按床日付费,减轻医保基金的使用压力和老百姓就医负担。2020年初,我市制定出台了《十堰市重性精神病按床日付费、住院费用按日间手术付费实施方案(试行)》。
2.在今年下半年开展的党员干部“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中,部分医疗机构反映“按床日付费标准太低”,加之原实施方案试行期两年已到,经局党组研究决定,重新制定出台我市重性精神病按床日付费实施方案。
二、政策制定过程
我局成立了测算专班测算床日付费标准。利用全市前三年的重性精神病数据进行测算,测算范围覆盖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患者。
三、方案主要内容
方案对床日付费实施病种、实施范围及结算方式进行了明确。
(一)覆盖范围
重性精神障碍性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双向情感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病、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覆盖人群: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覆盖医疗机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
(二)床日付费标准
1.住院天数在30天以内(含30天)的住院患者医疗费用进入DIP结算。
2.住院天数在31至60天(含60天)的住院患者医疗费用床日付费标准:三级医疗机构 320 元/日;二级医疗机构 180 元/日;一级医疗机构 130 元/日。
3.住院天数在61天以上的住院患者医疗费用床日付费标准:三级医疗机构240 元/日;二级医疗机构 140元/日;一级医疗机构 110 元/日。
(三)结算方式
1.住院报销比例及起付线执行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床日付费标准含住院起付线。
2.参保人员单次住院产生的可报销金额低于住院起付标准的,该次住院费用不予按床日付费标准结算,进入DIP结算。
3.患者实际发生的费用低于床日付费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标准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4.参保患者只支付床日付费标准以内的应承担的部分。
5.符合床日付费要求的病例,医疗机构在国家医保结算平台按时申请结算。
6.执行时间: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