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多证合一”改革,推进住房公积金
有关业务办理便捷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59号)精神,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工作在住房公积金业务中应用,实现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的便捷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材料和环节
1、单位依法注册登记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在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时,不再重复提交登记信息,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该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唯一标识码。
2、单位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业务时,取消提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1、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2、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启缴住房公积金。另外能够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获取企业登记信息的,单位不再重复提供;无法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获取单位登记信息的,实行容缺受理,减少单位跑腿次数。
三、需要提交的资料
1、《十堰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2、《十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清册》及电子版(加盖单位公章);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6、开户职工社保缴存证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提供工资介绍信或到职通知)。
上述《十堰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十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清册》可从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打印使用。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十堰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
2:《十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清册》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0年 6 月 9 日
关于落实“多证合一”改革,推进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办理便捷化的通知.docx
附件1: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单位地址 | 单位在职人数 | ||
单位电子信箱 | 单位邮政编码 | ||
法人代表姓名 | 法人证件类型 | ||
法人证件号码 | 单位联系电话 | ||
经办人姓名 | 经办人证件类型 | ||
经办人证件号码 | 经办人固定电话 | ||
经办人手机号码 | 单位发薪日 | ||
发薪银行名称 | 发薪银行账号 | ||
单位设立日期 | 缴存机构名称 | ||
缴存比例 | 单位: % | 汇缴人数 | |
个人: % | |||
月缴存额 | 元 | 首次汇缴年月 | |
隶属关系 | □中央 □省 □市 □县 □街道、镇、乡 □居民、村民委员会 □其他 | ||
单位性质 |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城镇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城镇私营及其他城镇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 | ||
经济类型 | □国有全资 □集体全资 □股份合作 □联营经济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经济 □港、澳、台投资 □外商投资 □其他 | ||
所属行业 |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国际组织 | ||
单位意见: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管理部、办事处意见(业务专用章): 受理人: 年 月 日 | ||
附件2: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账户设立清册
序号 | 单位账号 | 职工姓名 | 18位身份证号 | 缴存基数 | 个人联系电话 | 开户时间 |
例 | 11111111111 | 张三 | 111111111111111111 | 3000 | 13111111111 | 2018/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