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查询的通知
解 读
一、规范住房贷款套数查询
1、十堰辖区缴存职工在十堰辖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出具购房地家庭房产套数证明。
解读:十堰辖区缴存职工在十堰辖区为本人购买自住住房的,只查询缴存职工购房地房产套数;十堰辖区缴存职工为父母购房贷款,不仅查询缴存职工本人家庭房产套数,还需查询父母家庭成员购房地房产套数;十堰辖区缴存职工为子女购房贷款,子女未婚需查询子女、缴存职工家庭购房地房产套数,子女已婚不仅查询缴存职工本人家庭房产套数还需查询子女家庭成员购房地房产套数。
2、异地缴存职工在十堰辖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出具十堰购房地家庭房产套数证明。
解读:异地缴存职工无论户籍在何地,在十堰辖区内购房的,只需查询购房地家庭房产套数。
3、十堰辖区缴存职工在异地购买住房的,出具户籍所在地和购房地家庭房产套数证明。
解读:十堰辖区缴存职工在异地为本人购买住房的,除了需要查询缴存职工的户籍所在地的家庭房产套数证明,还要查询购房地房产套数证明;为子女和父母购买住房,不仅查询缴存职工十堰户籍所在地家庭房产套数证明,还需查询子女和父母购房地房产套数证明。
二、规范住房贷款比例
1、属家庭购买首套房的,贷款比例不超过80%。
2、属家庭购买二套房的,贷款比例不超过70%,同时贷款利率上浮10%。
3、属家庭购买三套房以上(含三套的),不予使用住房公积金。
解读:根据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套数查询证明,购买属于家庭首套房的,贷款比例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购买属于家庭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比例按购房总价的70%,同时利率上浮10%;购买属于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的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4、城区和县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变。
解读:十堰城区(含郧阳区)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县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35万元。
新政策自2018年5月28日起执行,新政策未作调整的事项按原政策执行。
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