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零售户、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十堰市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5年征求意见稿)》,并于2025年6月4日在十堰市人民政府网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截至2025年7月9日,共收到建议7条,采纳建议6条,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 第一条建议:第二章禁止性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2项,“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的限制无上位法明确规定,不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相关要求。
建议反馈:不删除“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未成年人”就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并没有排除“年满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这部分公民仍属于未成年人,如果为其办了烟草专卖许可证,为其供货,就相当于变相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
2.第二条建议: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第8项,第(三)款13、14、15项,第(四)款第21项,无上位法的明确规定,不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相关要求。
建议反馈:删除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第8项,第(三)款13、14、15项,第(四)款第21项。
3.第三条建议:第二章禁止性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第12项第(3)条,“人员密集、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不同地方政策有差异,建议依据十堰控烟政策《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其改为“室内公共场所”。
建议反馈:修改第二章禁止性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第12项第(3)条:室内公共场所。
4.第四条建议:第三章合理布局标准第十一条第(三)款第1项,“在本地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主经营的二级以上残疾人(有精神、智力残疾的除外)”,建议删除“在本地居住的”,因为能够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经营的,必须在本地居住。
建议反馈:删除“在本地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主经营的二级以上残疾人(有精神、智力残疾的除外)”中“在本地居住的”。
5.第五条建议:第四章排队轮候第十三条,“每年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超过总量(即近三年年末持证经营户数量的平均数+零售点新增限量)时,实行‘退一进一’”,建议将“近三年年末持证经营户数量的平均数”改为“上年年末持证经营户数量”,因为近三年年末持证经营户数量的平均数只是作为计算零售点新增限量的计算依据,不宜作为总量测算依据,需要统一计算口径。
建议反馈:修改第十三条:“每年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超过总量(即上年年末持证经营户数量+零售点新增限量)时,实行‘退一进一’”。
6. 第六条建议:第二章第八条第(三)款第10项、第12项(1),《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主要指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采取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
建议反馈:修改第(三)款第10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删除第12项(1)。
7. 第七条建议: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主体资格中,建议增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和“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建议反馈: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新增第7项“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增第8项“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堰市城区烟草专卖局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