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质效,加大对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和推动房地产去库存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有关政策规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商业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住房装修贷款均可提取贷款人(包括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历次提取之和不得超过贷款本息之和。
二、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必须贷款还款满一年,每次提取时间间隔需满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
三、购房或还贷(含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提取次数的限制。
四、购买住房(含异地购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为本人及其子女购房可分别提取本人及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房屋总价。
五、被法院判决服刑、缓刑和被单位处分开除的人员,本人辞职或下岗失业人员,可凭相关手续,办理提取本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不受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