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这类人禁止骑共享单车!
日期: 2021-03-30
来源: 十堰交警
不知道大家是不是和小编我
有一样的感觉
共享电动车的出现给人们出行带来便利但是有部分人任性骑行、停放甚至是违法载人
殊不知一不留神,
就可能与个人安危失之交臂。
这是两起交通事故,同是电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道横穿马路造成的,闯红灯、观察不到位,导致事故的发生。足以从中看出,电动车的驾驶陋习是事故发生的罪魁祸首。
为加强十堰城区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引导市民文明使用共享(电)单车,维护城市良好公共秩序,根据相关法规文件规定,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教育局于3月18日联合印发《十堰市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对目前存在的
多项问题进行了行为规范
如:市民使用时不得载人
投放车辆需严格报备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电动车服务
......
全文信息量很大干货如下:市民使用共享(电)单车时不得载人
《实施细则》明确要求要文明使用,市民使用共享(电)单车时不得载人,不得擅自加装或改装设备,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市民在使用共享(电)单车时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运营企业服务协议等规定。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注册服务
《实施细则》还对运营服务管理进行了明确,运营企业应当利用网络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实现对用户的实时可查、事后倒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
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单车注册服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动车注册服务,车身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识。

运营企业应当为用户购买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公示用户使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理赔程序、赔偿范围等事项,用户骑行发生交通事故时,企业应当积极协助处理。
投放新车、停车点设置必须严格报备
企业必须严格按配额投放车辆,不得超额投放,投放车辆须向城管部门报备;须经市场监管部门认证;须在公安交管部门上牌。《实施细则》指出,经备案许可后的运营企业,必须在市、区城管部门统筹指导下,统一规格标准、颜色用料方可设置共享(电)单车停放点,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设置。
车辆停放必须整齐有序车头朝向一致
共享(电)单车必须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且排放整齐有序、车头朝向一致。
《实施细则》中要求,在规定的停放区域存在超量超范围停放现象时,运营企业应及时运维、调运,运营企业须对每个电子围栏设置超量投(停)放报警功能。

运营企业应当在手机客户端明确告知用户可停区和禁停区;应当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规范用户停车,对不按规范要求停车的用户,要有明确的提示和有效的制约措施。
运营企业必须安排专人调度重点区域、重要路段,大型商业区域、重要交通路口、公共车站、学校、医院、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必须实施专人定点驻守管理。大面积堆压的共享(电)单车30分钟内必须清理完毕;节假日、重大节庆活动等,运营企业必须建立应急预案机制,确保街面秩序整洁、有序。

企业在一年内累计三次考核评分排名末位纳入黑名单
《实施细则》还明确了考核奖惩,市城管执法委牵头制定共享(电)单车检查考核办法,建立“周检查、月通报、季排名”考核机制,考核结果双向运用,既对各区政府排名也对运营企业排名。
对履行日常管护不到位、问题较多的运营企业,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进行约谈并视情况公开曝光。


根据季度考核排名,对排名靠后的企业按照一定的比例核减车辆投放数量,核减的投放指标奖励给排名靠前的企业。
《实施细则》强调,企业在一年内累计三次考核评分排名末位的依据《十堰市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发布和联合惩戒制度(试行)》将该企业纳入黑名单,责令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退出营运市场并向社会公示。该企业退市前所占投放车辆的数额,按一定比例奖励给管理服务较好的企业。
《实施细则》出台
把共享单车纳入管理
既对车辆运营车企业提出了要求
也倡导大家文明骑车
只有共同努力共享单车才能用得安全、用得方便
在此,十堰交警提醒大家
便捷的前提是安全
骑行上路,一定要遵规守法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则,人人有责
文明城市
需要大家共同参与

关于管理共享单车
如果您有好的想法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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