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构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的烟草市场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十堰市城区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本规定所指的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不包含烟丝、复烤烟叶。
第四条 设置零售点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二)科学规划原则;
(三)服务社会原则;
(四)均衡发展原则。
第五条 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许可证申请,因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限制无法准予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六条 为合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零售点布局综合运用辖区总量管理、间距控制、限制性管理的布局模式,科学配置零售点,适度合理控制零售点新增数量,并定期进行公示。
第七条 为进一步提升许可证审批与发放效率,城区依据年度零售点新增数量上限的四分之一,确定每季度许可证的发放量。
第二章 禁止性规定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不符合主体资格的
1.未领取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失效;
2.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除外;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 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不符合经营模式要求的
9.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无人超市、无人便利店等);
10.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包括但不限于淘宝店铺、微店、QQ、微信小程序或其他电商渠道或平台等);
(三)不符合经营场所条件的
1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1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楼梯间、窗口等区域);
1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因国家和市级以上政府相关规定排除不安全因素允许的除外;
(1)森林保护区、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区域;
(2)室内公共场所;
14.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四)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1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16.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含正门、后门、侧门等)50米范围内的;
17.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有关证照的区域;
18.政府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内部及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吸烟的公共区域);
19.不符合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九条 市场容量及计算模型。本规定所称合理控制零售点新增数量,是指根据十堰市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卷烟销量年增长率、年末常住人口的年度增长率,测算零售点合理增长率,并结合十堰市城区近三年年末持证经营户数量的平均数,确定零售点的新增数量,每年零售点新增数量将通过政府、社会等公共网站对外公示。
(一)零售点合理增长率测算公式
零售点合理增长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度增长率×权重(40%)+卷烟销量年增长率×权重(5%)+年末常住人口年度增长率×权重(55%)
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末常住人口以十堰市档案馆(史志研究中心)网站公布的年鉴最新数据为准。
(二)零售点新增数量的测算公式
零售点新增限量=近三年年末持证经营户数量的平均数×零售点合理增长率
1.当零售点合理增长率>0
若当年新增数量额度未满时,十堰市城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受理登记的先后顺序,对符合办证条件的,予以审批发证;当年新增零售点数量额度已满时,对符合办证的其他法定条件的,十堰市城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轮候,施行“退一进一”动态管理,即退出一个许可证、新增一个零售点;当年新增数量额度未使用完,剩余数量额度自动清零,不结转到下一年度,下一年度重新测算。
2.零售点的增长率≤0
对符合办证的其他法定条件的,十堰市城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轮候,施行“退一进一”动态管理,即退出一个许可证、新增一个零售点。
第十条 区域市场类型划分及零售点布局设置
(一)区域市场类型划分
根据辖区规划、经济发展、市场成熟度、人口数量、区域功能和交通便利等因素,将辖区划分为一般型区域、成熟型区域,具体划分标准详见《十堰市城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区域市场类型划分明细表》(附件2)。
(二)区域市场类型动态调整
区域市场类型划分依据《十堰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区域市场类型动态调整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附件3),实行适时评价、动态管理,市场类型规划情况、变动情况通过社会公众平台进行公示。
(三)区域市场零售点设置
1.成熟型区域市场:市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30米;
2.一般型区域市场:市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60米;
3.同类型区域市场边界之间零售点间距按照该类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执行;不同类型区域市场边界之间零售点间距按照一般型区域市场的间距标准执行;
4.高速公路同侧服务区、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候车区等交通服务区域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
5.封闭式住宅小区内部的零售点(含对内、对外经营的)按小区规模(住宅套数)设置,住户在300户以内,可设立零售点1个;户数在300户以上的,住户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100米;
6.监狱、看守所、地下商贸区、旅游景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内部人群消费的场所,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工业厂区不予办理);
7.大专以上高等院校内,人员数量5000人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人员数量5000人以上的最多可设置2个零售点,所设零售点相互间距不少于200米;
8.综合商品批发市场、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等集贸市场和物流园区、城市综合体商业区,每100个门店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足100户的,满60户,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100户的,每满100户设置1个零售点,所设零售点相互间距不少于200米,以上区域设置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
第十一条 放宽设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法律规定不予发放许可证情形的,按照信赖保护和服务社会原则,对符合优化营商环境、优抚社会弱势群体放宽条件办理,一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查处的除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零售点总量和间距的限制,准予许可证地址变更或新办:
1.因历史遗留、城市建设等原因导致原经营场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零售点,持证人主动歇业后六个月内搬迁到其他地址经营的,原持证人在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重新向原发证机关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仅适用一次);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持证零售户在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辖区内提出变更地址申请的(仅适用一次);
3.持证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在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原持证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仅适用一次);
4.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者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仅适用一次);
5.申请主体若为本辖区内军烈属,即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所规定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凭烈士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设置一个零售点(仅适用一次)。申请人有义务如实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条所提及的遗属,范围限定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及子女。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零售点总量的限制,不受间距限制:
1.为便利群众生活,小区住户超过300户的新建大型独立住宅小区,首位新办申领许可证的;
2.申请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专营零售店,按辖区持证零售户千分之五的标准以内设置零售点。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专营零售店的终端建设标准为:1.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不零售卷烟、电子烟);2.营业面积原则上不低于60平方米,应具备符合雪茄文化氛围的装修环境及配件,应配备独立的恒温保湿房或恒温恒湿电子雪茄柜,设有单独的雪茄烟品鉴区、陈列区(柜)、售卖区(柜),可满足消费者品吸、存放、养护雪茄烟及圈层社交等需求。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零售点总量的限制,零售点间距放宽50%: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主经营的二级以上残疾人(有精神、智力残疾的除外),凭残疾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设置一个零售点(仅适用一次)。申请人有义务如实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退伍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以转业、退伍军人证颁发日期为准,两年内有效);
3.营业面积(不包括仓储、办公场所)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商场。
依照第十一条设置的雪茄烟专营零售店,不作为卷烟零售点间距的参照点。
以上优待的各项放宽条件只适用于申请人本人,申请人满足不同放宽条件时,适用有利于申请人的一项,不得重复或者累计放宽,且同一申请人在十堰市城区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范围内只能优抚一次。
第十二条 截至提出申请之日,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适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放宽设置。
(一)因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五年的;
(二)因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不满五年的;
(三)涉烟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调查处理不满一年的;
(四)因涉烟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不满一年的。
第四章 排队轮候
第十三条 十堰市城区烟草专卖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按照各类行政许可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
当辖区零售点新增限量未满时,对符合合理布局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条件;当辖区零售点新增限量已满时,对不符合总量要求但符合其他法定要求的,在申请人自愿的基础上,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轮候,实行“排队轮候”管理模式,排队轮候先后顺序情况可实时查询;
每年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超过总量(即上年年末持证经营户数量+零售点新增限量)时,实行“退一进一”。当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有退出情形时,发证机关根据排队轮候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复核,对符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条件的,在5日内通知申请人重新提出申请,予以受理并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四条 “排队轮候、退一进一”为行政许可优化管理服务的措施,不是原行政许可的延续,在申请人自愿的基础上,发证机关根据本合理布局规定予以登记建档、排队轮候。
第十五条 排队轮候的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因无证经营、销私售假等涉烟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或者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人员或黑名单人员的,取消其“排队轮候、退一进一”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幼儿园、学校周边50米以内,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央到距离幼儿园、学校最近的进出通道口中央的最短距离50米,以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行走的最短线路距离计算。幼儿园、学校进出通道口包括但不限于正门、侧门、后门、边门及消防通道。
第十七条 已合法持有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学校、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和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对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许可证的,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在本规定实施后申请新办许可证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区烟草零售业态分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和其他六类。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外部有醒目的固定经营店招,便于公众识别,且已形成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等五种有实际商品展卖,并设置专门用于卷烟展卖柜台或货架等设施,随时可接受日常检查、合法建设及使用的独立场所;不包含货物仓库、车库、住宅公寓(一楼经依法审批改为经营用途不作为住所的除外)、物业服务用房、地下室及二楼以上区域(雪茄沙龙除外)等。经营场所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核定的经营场所地址相一致。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申请人应在申请时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并书面确认,视为经营场所,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但不计入经营场所面积。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的“固定”,是指由砖、木、钢等材料建成,设计功能具有长期性,内部空间完整、边界清晰且不可移动,且有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具体门牌号码,不包含流动摊点、书报亭、售货亭、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幼儿园,是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幼儿园。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以内”“以上”“以下”“低于”包含本级或本数,“不足”“以外”“超过”不包含本级或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具体见《十堰市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附件4),有多个出入口的以最近出入口的距离测量。需进行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申请人及利益相关方对间隔距离有异议的,可申请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进行实地间距测量。测量时,申请人、利益相关方和烟草专卖管理人员须同时在场。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行政村户籍人口、居民住宅区的户数、职工人数等参考政府公开网站以及统计部门、史志办、民政部门、社区(物业)管理部门、企业管理部门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第二十六条 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依据《湖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十堰市城区烟草专卖局2023年发布的《十堰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十堰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十城烟办〔2023〕6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期间,根据辖区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进行小范围调整的,以补充规定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十堰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