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2023年9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新修订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贯彻实施,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制定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自2024年6月5日起施行。
湖北省烟草专卖局
2024年6月4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
序号 | 执法主体 | 违法行为 (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裁量情节 | 处罚标准 |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
1 |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违法经营总额不满1万元的 | 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经营总额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 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总额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经营总额3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总额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
2-1 |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一般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售烟或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志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违法销售金额不满1000元且一年内未因向未成年人售烟(含电子烟)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销售金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且一年内未因向未成年人售烟(含电子烟)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销售金额在1万元以上且一年内未因向未成年人售烟(含电子烟)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2-2 |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售烟或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志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违法销售金额不满1000元且一年内因向未成年人售烟(含电子烟)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过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销售金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且一年内因向未成年人售烟(含电子烟)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过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销售金额在1万元以上且一年内因向未成年人售烟(含电子烟)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过的或者存在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3-1 | 各级烟草专卖局 | 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的标志——较轻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售烟或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志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经营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含电子烟)的标志,初次发生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3-2 | 各级烟草专卖局 | 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的标志——一般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售烟或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志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经营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含电子烟)的标志,再次发生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3-3 | 各级烟草专卖局 | 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的标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售烟或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志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经营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含电子烟)的标志,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4 |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 较轻 | 违法经营总额不满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 | ||||||||
一般 | 违法经营总额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总额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 | |||||||||||||
较重 | 违法经营总额3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总额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依法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 |||||||||||||
5 |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除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 较轻 | 违法经营总额不满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 |
一般 | 违法经营总额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总额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 | |||||
较重 | 违法经营总额3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总额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依法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
6 |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销售专供出口的烟草制品、出口倒流的国产烟草制品、无国家规定标识的外国烟草制品和其他非法流入境内市场的烟草制品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销售专供出口的烟草制品、出口倒流的国产烟草制品、无国家规定标识的外国烟草制品和其他非法流入境内市场的烟草制品。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专供出口的烟草制品、出口倒流的国产烟草制品、无国家规定标识的外国烟草制品和其他非法流入境内市场的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并销毁,并处违法经营走私烟草专卖品货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销售专供出口的烟草制品、出口倒流的国产烟草制品、无国家规定标识的外国烟草制品和其他非法流入境内市场的烟草制品货值不满1000元的 | 没收并销毁,并处违法经营走私烟草专卖品货值一倍的罚款。 |
一般 | 销售专供出口的烟草制品、出口倒流的国产烟草制品、无国家规定标识的外国烟草制品和其他非法流入境内市场的烟草制品货值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 | 没收并销毁,并处违法经营走私烟草专卖品货值二倍的罚款。 | |||||
较重 | 销售专供出口的烟草制品、出口倒流的国产烟草制品、无国家规定标识的外国烟草制品和其他非法流入境内市场的烟草制品货值5000元以上的 | 没收并销毁,并处违法经营走私烟草专卖品货值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7 |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非法储存烟草制品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三条以营利为目的储存烟草制品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证明。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储存烟草制品无合法有效证明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储存烟草制品货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违法储存卷烟100条以上不满250条或烟丝、复烤烟叶100公斤以上不满300公斤或违法储存烟草制品货值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 处以违法储存烟草制品货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储存卷烟250条以上不满500条或烟丝、复烤烟叶300公斤以上不满500公斤或违法储存烟草制品货值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 处以违法储存烟草制品货值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储存卷烟500条以上或烟丝、复烤烟叶500公斤以上或违法储存烟草制品货值10万元以上的 | 处以违法储存烟草制品货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说明:
1.上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在表示最高罚款比例或者最高罚款金额时包括本数,其他不包括本数;“不满”不包含本数。2.本实施标准适用于无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案件,存在《湖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的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案件,按照《湖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首违不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适用条件(3项同时满足) | 首违/ 轻微 不罚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在全国统一专卖监管平台(省级端)“情报——一键搜索”模块查询,当事人在此前未发生涉烟违法行为的,即可认定为初次。 2.危害后果轻微:违法经营总额不满1000元的。 3.及时改正:当事人在烟草专卖局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4.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在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规定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售烟网点”的距离范围内。 | 首违不罚 | 1.《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1.适用“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的案件,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本《清单》生效前发生的涉烟违法行为,符合本“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清单条件且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于《清单》有关规定。 |
2 |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经营总额不满400元且数量不超过2条(400支)的。 2.及时改正:配合调查,态度良好,在烟草专卖局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1.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 4.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在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规定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售烟网点”的距离范围内。 | 轻微不罚(首次 适用) | 1.《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