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依据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规定,由市级人民政府统一量化、调整各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社会救助标准。每年量化、调整一次,并及时公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执行。我市2022年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已按省民政厅指导意见进行了量化和调整,并在今年4月1日起公布和执行。
根据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2年度全省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和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全省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评分细则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巩固全市脱贫攻坚成果,在城市低保标准和城镇特困供养标准保持不变的前提下,需要对全市农村低保、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养育保障标准进行调整。
二、量化和调整方式
按照国家和有关政策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出支的40%,且2022年度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72%。
孤儿、特困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依据低保标准变化而变化,按照低保标准一定的倍数直接量化和确定。按照湖北五保条例等政策规定,农村特困供养标准最低要达到2021年农村消费支出12087元的80%,生活费不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1.3倍,且2022年度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低于城镇特困人员救助标准的68%。孤儿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城市低保的2倍,孤儿养育标准与低保标准同步联动调整公布,孤儿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分散供养的1.6倍。
2021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2087元。为此,我们会同市财政局依据政策和2021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进行了测算,量化和调整了2022年全市农村低保、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养育保障标准。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农村低保标准。
1.十堰市中心城区(含张湾区、茅箭区和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现行的5280元/人/年(440元/人/月),调整为5796元/人/年(483元/人/月)。
2.郧阳区、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的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现行的4800元/人/年(400元/人/月),调整为5100元/人/年(425元/人/月)。
(二)调整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十堰市中心城区(含张湾区、茅箭区和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由现行的7440元/人/年(620元/人/月),调整为8772元/人/年(731元/人/月);照料护理费标准保持不变,仍分三档设置,其中全自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2160元/人/年(180元/人/月),半护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不低于3360元/人/年(280元/人/月),全护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不低于5160元/人/年(430元/人/月),可达到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33%。
2.郧阳区、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的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由现行的6600元/人/年(550元/人/月),调整为7476元/人/年(623元/人/月);照料护理费标准保持不变,仍分三档设置,其中全自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2160元/人/年(180元/人/月),半护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不低于3360元/人/年(280元/人/月),全护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不低于5160元/人/年(430元/人/月),可达到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33%。
(三)调整孤儿养育标准。
统一全市孤儿养育标准,分散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统一为1400元/人/月;集中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统一为2300元/人/月。
四、适用对象
全市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五、执行时限
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调整后的救助保障标准从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